包头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时间:2019-09-08 11: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包头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包头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和 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包头市推进“人才强市工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是指: (一)持“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的,我市在职在岗省部级称号以上专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首席专家、专业技术三级岗以上人员、“5512”领军人才等我市培养选拔的高层次人才; (二)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引进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保障和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生活保障。 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动有关政策落实等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工商局、金融办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创新创业保障 第四条 享受创新创业保障对象是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且具备以下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一)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二)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企业法人或占股达到30%(含技术股)以上。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单位建立企业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代办各类证照等全程优质高效服务。 第六条 根据“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需要及项目建设进度,经评估认定后,市政府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资助,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平台载体建设等。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创新创业载体,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免费提供项目启动办公场所;根据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需要,经评估认定后,市政府给予最高50万元创新创业用房补贴。 第八条 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提供融资支持,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市政府按其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和支持各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工业园等建立创业种子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履约保险贷款业务,为创新创业型人才提供创业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的创新成果或专利产业化。对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形成的创新成果或发明专利产业化的,年销售额(或节省成本)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贡献额度的5%一次性奖励给创新成果或专利的所有人,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通过整合我市现有科研设备,帮助没有条件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企业、单位使用相关仪器设备,实现资源共享;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费用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章 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享受住房保障对象是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我市无住房的引进人才。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从自有住房中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问题。 (一)刚性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使用人才公寓,具体按我市人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除享受用人单位相关待遇外,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市政府按以下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办法(试行)》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选补贴100万元,第二款规定人选补贴20万元,第三款规定人选补贴10万元。 (二)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可免费使用市政府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购房补贴合同签定后,申请人在我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在我市工作未满10年的,10年内所购房屋不允许交易。一次性付款的,房屋产权证暂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管理;产权证暂由贷款银行抵押的,市房屋产权交易部门要做好产权交易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为引进人才开辟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绿色通道。回国留学人才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在我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解除聘用合同的(退休的除外),用人单位自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 第四章 医疗健康保障 第十七条 享受医疗健康保障对象的是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培养和刚性引进人才。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办理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或转移接续事宜。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第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办理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投保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缴纳不满1年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持市人社局或各有关单位审核报销单据等材料,报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健康保健和休假疗养制度,将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列入保健对象。在我市三级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服务体系,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医保障。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每年按计划分批组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和休假疗养。 第五章 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 第二十二条 享受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有关政策的对象是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刚性引进人才配偶及子女。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配偶就业,按照引进人才单位为主、其他部门配合服务的原则促进就业,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引进人才配偶原属于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会同市编办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引进人才配偶原在企业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引进人才单位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在6个月之内未就业的,由引进人才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发放期为2年,2年内就业的,从其签订就业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三)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子女可选择就读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由市政府承担的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六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结合实际,可制定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服务保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