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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试行)

包头市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注重实践能力和业绩评价人才的标准,实现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质量和权威性,根据《包头市推进“人才强市工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施本办法,逐步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分行业、分学科的人才评价标准和体系,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在人才培养、选拔、吸引、配置、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三条  打破户籍、身份、所有制和人事关系界限,面向全社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考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户籍不在本市,但已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虽具有本市户籍,但暂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员和“储备”人才,均可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评审(考试)。
第四条  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力度,除继续开展好我市范围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外,鼓励非公人员通过本人所在企业和所在旗县区人事部门、人才市场、行业协会代理参加全区统一评审条件的评审和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并且要简化相关手续。
第五条  完善评价标准。按照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突出体现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评价标准坚持由重学历、重资历向重能力、重业绩方向转变。
(一)对自治区和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可推荐由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或由我市职称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破格认定,根据其业绩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对于不具备晋升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所必须的学历或资历等评审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在本职岗位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以用定评”方式,准予破格参加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优先推荐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对于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实用人员论文适当降低要求,论文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可提供能反映其能力和贡献的技术改造、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项目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材料,进一步突出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实际能力的评价。
第六条  创新评审方法。按照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一)在中小学、中专、技校、部分高等院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中实行说课答辩与量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非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与量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我市范围内有效的部分职称评审中实行培训考试与量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二)量化评审将充分体现“重实践、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向一线人员和在边远艰苦地区的工作人员倾斜原则,增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产业化、科研创新实践等评定要素的权重。
第七条  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制度。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每5年要进行一次注册登记,逾期不予注册登记,专业技术资格失效,打破专业技术资格终身制,实现对专业技术资格的动态管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不断进取的积极性。
第八条  开辟业绩优异人才评聘“绿色通道”。凡经我市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及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评聘“绿色通道”。
(一)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高校毕业生,可直接申报评审或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中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博士学位获得者,毕业当年即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岗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岗位)。
(二)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其在国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经审核后予以确认;本人愿意转换国内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中、初级由市职称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换发,高级协调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认定核发;对在国外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而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初级由市职称管理部门直接认定核发,高级报请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或评审。
(三)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奖项)的专家和我市“5512”工程领军人才、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可破格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在事业单位首次(包括晋升职务后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九条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评委队伍建设。坚持“跨地区、跨系统、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逐步增加行业内权威专家比重,按照系列、专业组建评委专家库,实现信息化管理,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各系列评委会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委参与评审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年。定期对评委进行培训和考核,随时淘汰不适合继续作评委的人选,充实新生力量,使评委会更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把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与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工作在选拔人才、调动人才积极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加大社会监督。扩大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全社会的监督,建立公平、公开、有制度保障的人才评价和遴选机制,切实体现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强化服务意识。要打破常规,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提供优质的职称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