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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

时间:2019-12-25 10: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普陀优质的人才发展环境,构建更加灵活开放高效的引才机制,根据中央、省、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舟山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舟人才办[2019]4号)和《舟山市人才分类目录(2019版)》,结合普陀人才工作实际,就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评价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与业绩并重的要求,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标准。
第三条 人才评价认定工作由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牵头,区人才发展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核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对相关流转事项进行专项审核。
 
第二章 评价认定方式与对象
第四条 评价认定方式。主要包括目录认定、“专才”“偏才”认定、举荐认定和企业贡献认定四种类型。
第五条 评价认定对象
(一)目录认定和“专才、偏才”认定:适用于普陀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部委、省、市属驻本区的单位)、纳税地在普陀的企业、经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全职工作人才。
(二)举荐认定:适用于普陀区企事业单位、纳税地在普陀的企业全职工作人才或来普陀创业人才。
(三)企业贡献认定:适用于纳税地在普陀的企业人才。
 
第三章 评价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人才分类评价认定标准和条件设置,坚持以用为本、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区委人才办根据普陀发展和人才工作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修订、动态发布。
第七条 评价认定标准
(一)目录认定。按照《普陀区人才分类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进行评价认定。(备注:各类省级人才荣誉、奖项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名义颁发的荣誉或奖项)。
(二)“专才”“偏才”认定。根据《舟山市“专才”“偏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舟人才办[2019]6号)文件执行,对普陀发展急需紧缺、有特殊专长或作出突出贡献但难以纳入“分类目录”的优秀人才进行认定。 
(三)举荐认定。根据《舟山市人才举荐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舟人才办[2019]5号)文件执行,由具有举荐资格的主体根据相关人才计划(工程)条件和要求,对相关高层次人才(项目)进行举荐认定。
(四)企业贡献认定。对上年度纳税额排名前五的区级工业企业、纳税额排名前三的区级服务业企业(房地产除外)和生命健康类企业,允许其遴选技术及管理岗位人才,予以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除达到认定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诚信
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年龄条件:
1.申请目录认定的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无年龄限制;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区特优人才(D类)、区高级人才(E类,含“专才”“偏才”)年龄原则上在 60 周岁以下(其中副高职称人才年龄原则上在 50 周岁以下),区基础人才(F类)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其中中级职称人才年龄原则上在 35 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可放宽50周岁以下)。
2.举荐认定按相应人才工程年龄条件执行。
3.申请企业贡献认定的人才年龄原则上在 50 周岁以下。
4.普陀特别紧缺急需或有突出贡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评价认定程序
第九条 人才评价认定工作按照“统一受理、实时流转、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才评价认定操作流程
目录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舟山市普陀区人才认定及政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附件材料。
2.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核通过后,在相关证明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其中社会组织人才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送区人才发展中心。
3.申报受理。区人才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原件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请材料。
4.复核流转。区人才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按“分类目录”进行复核,并根据《普陀区人才分类认定职能部门审核分工表》所列审核权限进行流转审核并归类。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的高级人才(E类)、基础人才(F类)在流转的同时进行预公示,在流转责任单位审核无异议后可直接予以认定,进入发文环节;对申请材料无法直接审核的,在流转责任单位审核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进入公示发文环节。
5.会议研究。定期召开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对特优人才(D类)及以上人才、高级人才(E2类)和难以通过“分类目录”界定的人才进行会议研究,经会议审定后确定人才类别、层次及可享受的政策。
6.公示发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由区人才发展中心在普陀人才网(http://www.zsptrc.com/)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委人才办发文认定。
7.信息入库。由区人才发展中心对经认定的人才录入“普陀区人才智库管理系统”,并对纸质申请资料进行归类存档。
“专才”“偏才”认定。根据《舟山市“专才”“偏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舟人才办[2019]6号)文件执行。
(三)举荐认定流程。根据《舟山市人才举荐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舟人才办[2019]5号)文件执行。
(四)企业贡献认定流程。由区经信局提供上年度纳税额排名前五的区本级工业企业,由区发改局提供纳税额排名前三的区本级服务业和健康类企业名单,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技术及管理岗位人才名额,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享受区基础人才(F类)中硕士研究生相对应的住房保障待遇(须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将各类人才纳入“普陀区人才智库管理系统”,对各类人才的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定期对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入库人才的作用发挥、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区人才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才认定资格及相关政策待遇,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
(一)与在普陀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未实质性履行在普陀岗位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政策的;
(六)受党纪政务处分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问责制。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知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一个月内不报的,一经查实,进行通报和问责,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人才认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各类人才提交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对全职引进人才的时间、学历、职称、荣誉等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核准,对把关不严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请时限。对新纳入分类目录的人才,原则上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 1 年内完成认定;新引进来普陀工作的人才,原则上须在有资格认定1年内完成认定,其中在企业工作的基础人才(F类))可放宽到2年,逾期未报的,不予受理。已通过认定但后续又达到更高人才类别条件的,须在达到条件的1年内提出升级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舟普组[201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目录(2020版)
附件2: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修订版)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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