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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时间:2018-07-23 10:4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制定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充分发挥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姑苏领军人才计划)旨在围绕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目标,大力引进、集聚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来苏州创新创业,切实提升区域科技人才综合竞争力,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为苏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
第二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办会同苏州市科技局以市县联动的方式组织实施。各县级市、区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是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是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三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围绕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面向苏州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重点引进纳米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等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鼓励各地区根据区域特点科学规划、错位发展,优先支持各地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引才。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设重大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三大类别。
第五条  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拥有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苏州产业跨越发展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业绩突出。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有卓越的创新能力、丰富的研发管理经验、显著的业绩和成效;
3.团队应于近年来到苏州创业或全职到苏州企业、在苏高校及科研院所领衔创新。自主创业的团队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股东,且企业已正式注册成立;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创新团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4.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年内投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产业化前景好、具有显著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创业人才(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丰富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创新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4.应为在苏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5.创办的企业核心团队结构完整,综合实力较强;经营模式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清晰。
第七条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到苏州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引进后能全职到苏州企业工作3年以上;
3.拥有能够促进企业发展且知识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实施项目的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4.引进单位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且能为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八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申报人及单位可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或市科技局网站的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九条  申报时须递交的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创新创业计划书,以及申报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创办企业或全职到企业创新的证明材料、实施项目的技术和成果水平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申报推荐工作一般由企业注册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县级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并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姑苏人才计划服务中心(市科技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后,择优提出拟立项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引进外地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立项支持。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获得立项的重大创新团队,根据团队实力、创新创业项目、产业规模、引领带动作用等综合评审情况,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1000~5000万元的项目经费;经认定的团队核心成员,分别享受相应的创业领军或创新领军人才的安家补贴;引才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给予引才单位100万元引才奖励。
第十四条  立项的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人才及团队实力、创新创业项目、企业及产业化规模等综合评审情况分三个档次资助,签订相关协议后可分别给予25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立项后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通过项目验收的,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滚动支持。
第十五条  立项的创新领军人才,根据人才及团队实力和作用、创新创业项目、引才企业情况等综合评审情况分两个档次资助,签订相关协议后可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并给予引才企业50万元、30万元引才奖励。
第十六条  立项的重大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可同时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1.优先受理领军人才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资助,通过审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担保融资贷款、30万元的科技保险费补贴和50万元的科技贷款贴息资助。
2.优先推荐给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聘任客座教授、研究员以及博士生或硕士生导师。
3.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双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等上级人才计划。
4.列入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相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加强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的辅导培训。
5.享受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相关生活待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引才奖励经费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财政承担的安家补贴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经市人才办核准后,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分两年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财政按比例分担,姑苏区按3∶1分担,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按1∶1分担,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按1∶3分担;市财政承担的项目资助经费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付。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的退出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管理:
1.主动退出。人才、团队或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2.中止。因企业注销、人才(团队)离岗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中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
3.取消入选资格。弄虚作假骗取立项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九条 退出的人才(团队),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办核定。人才(团队)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主动退出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团队)申报的项目;对取消入选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立项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2〕6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9号)自行废止。
 
苏委办发95号(2017010437)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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