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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的通知
舟普组[2018]4号
 
各镇、街道、管委会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组织部
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为营造普陀各类人才创业创新的优良环境,根据中央、省、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以及《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舟组〔2017〕20号)和《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建设幸福普陀的意见》(普委发〔2017〕25号)要求,就普陀区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与业绩并重的要求,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标准。
    第二条  人才认定工作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牵头,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核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流转审核。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申请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部委、省、市属驻本区的单位)、纳税地在普陀的企业的全职工作人才。

    第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认定的人才,除达到《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以下简称“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无年龄限制,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特优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其中副高职称人才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基础人才(F类)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普陀特别紧缺急需或有突出贡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五条  区人才办根据区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定期修订、动态发布“人才分类目录”。

    第六条 “人才分类目录”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人才办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修订“人才分类目录”。
    (二)区人才办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代表和专家等对“人才分类目录”进行评估、论证。
    (三)“人才分类目录”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区人才办发布实施。

    第七条 对在“人才分类目录”之外,却是普陀发展迫切需要的紧缺高层次人才,或是对普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认定,并根据会议认定的人才类别享受相应政策。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人才认定实行“一口受理、流转办理”,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按照流程进行流转办理。

    第九条 人才认定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舟山市普陀区人才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附件材料。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单位负责人在其《人才认定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在相关证明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到区人才服务中心。
    (三)窗口受理。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原件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四)审核认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按“人才分类目录”进行复核,并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才认定职能部门审核分工表》所列审核权限进行流转审核并归类。对流转责任单位审核无异议的高级人才(E类)、基础人才(F类)可直接予以认定,进入公示发文环节。
    (五)会议研究。定期召开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对特优人才(D类)及以上人才和难以通过“人才分类目录”界定的人才进行会议研究,经会议审定后确定人才类别、层次及可享受的政策。
    (六)公示发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在普陀人才网(http://www.zsptrc.com/)和人才所在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发文认定。
    (七)信息入库。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经认定的人才录入“普陀区人才智库管理系统”,并对纸质申请资料进行归类存档。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建立信息系统。由区人才办牵头,建立“普陀区人才智库管理系统”,对各类人才的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普陀区人才智库管理系统”中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入库人才的作用发挥、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考核结果报送区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才认定资格及相关政策待遇,并通过普陀人才网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一)与在普陀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未实质性履行在普陀岗位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政策的;
    (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问责制。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知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一个月内不报的,一经查实,进行通报和问责,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人才认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各类人才提交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对全职引进人才的时间、职称、荣誉等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核准,对把关不严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请时限。已在普陀工作且之前未申请认定的人才,原则上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认定;新引进来普陀工作的人才,原则上须在就职(或入编)1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其中在企业工作的基础人才(F类)可放宽到2年,逾期未报的,不予受理。已通过认定且在今后一个时期内达到更高人才类别条件的,须在1年内提出升级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认定核转。已根据原政策认定的人才,无需重新申请,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根据“人才分类目录”进行核转,并由区人才办对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进行发文公布。核转之后,按新发布的人才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
 
    一、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相当于中国的“两院”院士)。
    3.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4.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
    5.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
    6.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相当层次的国际大奖获得者。
    7.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
    1.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体育项目国家队主(总)教练;国家级教学名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医大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3.浙江省特级专家。
    4.世界500强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5.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成就或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浙江省科技重大贡献奖;(2)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吴阶平医学奖、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3)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项目主要负责人;(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千人计划产业园主要负责人(带头人);(8)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
    1.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浙江省“特支计划”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2.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文化部优秀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3.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才;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级海外工程师;省特级技师;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建筑大师;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名中医;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带头人。
    4.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海外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
    5.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成就或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3)部委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带头人);(4)浙江省科技奖一等奖;(5)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一等奖;(6)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长江韬奋奖,“文华奖”单项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7)在普陀工作期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的人才。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普陀区特优人才(D类)
    1.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市“1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省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省特级教师。
    2.“普陀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3.市级“5313”、区级“5515”行动计划科技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新区“特支计划”团队带头人;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市资深拔尖人才(届内)。
    4.区级“三重”项目(以区发改局认定为准)企业主要负责人;区纳税前10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5.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成就或担任以下职务者:
(1)浙江省科技奖二等奖;(2)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五、普陀区高级人才(E类)
    1.市级“5313”、区级“5515”行动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新区“特支计划”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届内);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
    2.企业高薪引进的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技能型人才、35万元以上的技术型人才和50万元以上的管理型人才。 
    3.普陀区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年薪30万元以上或担任正科级及以上职务的紧缺高端人才。
    4.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5.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6.具有副高职称且40周岁以下人才。
    7.市技能大师(届内)和技术能手(届内)。
    8.新区发展急需、贡献较大、目录难以界定的“专才”、“偏才”,如信息网络、文化创意、渔农村工作等领域的特殊人才。
    9.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六、普陀区基础人才(F类)
    1.市、区级专业领军(后备)人才;市级“111”人才工程第二、第三层次人才。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包括市外引进的在职博士研究生)。
    3.10年内在普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并有效带动本行业发展的创客人才。
    4.符合普陀需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另行制定高校和专业目录)。
    5.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