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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第七条聘请省直职能部门、大专院校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 15人的奇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4名,并内设若干类别专家评审组。委员一届一聘,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下列单位负责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
(一)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省级涉侨民间组织;
(四)中央驻琼单位;
(五)海外琼属社团。
第九条申报人中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申报表;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推荐单位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产生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推荐材料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评审程序:
(一)专业初审。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推荐人选类别进行类别评审,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将获得专家评审组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同意票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奖励人选初步候选人。
(二)综合评审。评选委员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从获得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初步候选人中按得票高低选取前10名作为拟奖励人选正式候选人。获得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不足10人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人选。
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而又未能入围奖励人选正式候选人名单的,下次评选可自动进入综合评审。
第十二条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正式侯选人进行核查后,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三条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省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公示结束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表彰和管理 
第十五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给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获奖人选颁发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和工作人员。
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规定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琼财社正2009)1773号)的规定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