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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琼办发〔2015〕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提升我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特殊一线岗位人才医疗保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规定,经过相关程序认定并处于管理期内,且在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海南省大师级人才(以下简称“大师级人才”)、海南省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海南省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和海南省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
第二章医疗保健待遇和标准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除按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可按本办法规定分层次享受专项医疗保健待遇。
第四条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参照《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我省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享受我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五条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按照大师级人才每人每年20000元、杰出人才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享受由政府提供的相应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待遇。
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应结合实际,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配套提供一定额度的医疗保健资金。
第六条领军人才享受就医绿色通道和年度健康体检等服务。
第七条拔尖人才享受由政府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团体保险,按保险合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对享受专项医疗保健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为高层次人才发放医疗保健卡,作为其在管理期内享受专项医疗保健待遇的凭证。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卡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者取消其享受专项医疗保健待遇的资格。
第九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享受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待遇的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经办管理领军人才享受就医绿色通道和年度健康体检等服务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享受我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经办管理拔尖人才享受商业健康团体保险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享受专项医疗保健待遇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相关部门申报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专项医疗保健待遇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