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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长春市《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办发[2017]5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若干意见》适用于本市培养引进各类人才,经既定程序审核认定后,享受相关资助和支持政策。
  第三条 《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一事一议”,须经长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批准实施,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资助和支持项目实行组织(个人)申报、部门受理、分级审核、会商确认、适时兑现。
 
第二章  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第五条  实行高层次产业人才资助。实施分类分层次资助,对企业引进培养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资金资助;对企业引进培养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对企业引进培养的省级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对企业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拥有关键技术和成果、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额度的启动资金或股权投资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才办
  申报条件:在我市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均可申报,《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明确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根据分层标准直接认定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未列入分类目录、确属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须经市人才分类认定协调小组认定后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
  申报材料:1、《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2、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3、申报人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文件;4、申报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社保参保情况证明和人才在长春市缴交社保明细清单;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以上材料中,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审核程序:1、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开发区人才办初审,中省直企业直接报送市人才办审核;2、市人才办会同市人才分类认定协调小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类别核准认定,市人才办负责对《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明确的人才类别的申请人进行类别核准认定,市人才分类认定协调小组负责对不明确人才类别的申请人进行类别核准认定,审核通过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结果,在《长春日报》、长春党建网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由市人才办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向社会提供查询;3、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助拨付手续。
  第六条  支持柔性引才引智。鼓励国内外紧缺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从事兼职、科研和技术合作或其他专业工作,服务全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对于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每月5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才办
  申报条件:1、用人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技术、项目合作需求,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拖欠工资等用工违法行为发生;2、申报人为从域外柔性引进服务于我市重大工程(项目),并经我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不含企业内部异地人才派遣流动);3、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健康的身体条件,有能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取得预期效果;4、申报人每年在长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申报材料:1、《长春市重大工程(项目)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2、《长春市重大工程(项目)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年度执行情况表》;3、经认定的《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4、申报人计税薪金领取证明(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及在长工作证明材料(行程单、考勤表、签到单等);5、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6、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工程或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申报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及完成情况等;7、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中,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审核程序:1、申请人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市重大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经备案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市重大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3、市重大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引进人才完成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及引进人才在长实际工作时间进行确认,审核通过的报市人才办复核;4、市人才办对市重大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人员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根据引进人才类型、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金额,同时在《长春日报》、长春党建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助拨付手续。
  第七条  探索市场化引才新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紧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充分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引才主体作用,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尽最大可能税前列支。支持人才中介服务业发展,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和中介机构引才积极性,通过中介引才、以才引才,提高引才精准度。建立实施引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一)发展人才中介服务业推进方案
  主要目标:积极构筑市场化人才政策体系,着力打造创新创业人才洼地效应,促进各类人才流入,通过支持人才中介服务业发展,实现东北首家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高效运转。
  推进方式: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既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级产业园的成功经验,又要坚持结合我市人力资源产业发展实际,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打造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市场化运营的产业园。通过房租补贴、装修补贴、引才奖励等政策,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和中介机构的积极性,通过中介引才、以才引才等方式,提高引才的精准度。
  完成时限:2020年
 (二)引才激励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1、推荐人为个人的,应诚信守法、依法纳税,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2、推荐人为中介组织的,应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3、推荐人引进的人才应是从市域外引进并被我市认定为国内外顶尖人才或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4、推荐人就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进行了书面备案;5、推荐人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来长工作,须签订三年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工作满1年及以上。
  申报材料:1、《长春市引才成绩突出奖励申请表》;2、人才被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文件及证书;3、人才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工作证明材料;4、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5、推荐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才服务的合同等材料,推荐人为中介组织的,须提供中介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及为企业提供引才服务的合同等材料;6、人才计税薪金领取证明(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7、用人单位社保参保情况证明和人才缴交社保历史明细清单;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以上材料中,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审核程序:1、推荐人按照有关要求向市人社局进行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2、推荐人按照有关要求向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3、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告知时限内补充;4、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按照有关要求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审核,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奖励建议名单和奖励金额;5、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在《长春日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6、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经费拨付。
  第八条  加大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对于引进培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培养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吉林省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培养获得吉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开展长春技能大奖、长春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对获得“长春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于获得“长春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建立长春市技师学院和长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授予“长春工匠”荣誉称号。对每年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3000元奖励。
  (一)长春技能大奖、长春技术能手选拔奖励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2年一次)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
    1、长春技能大奖
 长春技能大奖候选人原则上需要从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推荐产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也可以推荐:(1)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2)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3)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了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4)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国家、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
    2、长春技术能手
 长春技术能手候选人原则上需要从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推荐产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推荐:(1)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具有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2)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3)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了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4)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市级一类以上(含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选手。
  申报材料:1、用人单位出具的长春技能大奖(长春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报告;2、《长春技能大奖(长春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表》;3、候选人获得荣誉、奖励、专利或技术创新奖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4、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出具的推荐文件。(以上材料中,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审核程序:1、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上报相关材料;2、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3、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确定拟授予荣誉称号人员名单;4、面向社会进行公示;5、对确定的人员授予相应荣誉称号;6、按标准给予奖励。
 (二)长春市技师学院、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推进方案
  主要目标: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政策,启动长春市技师学院和长春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着力打造以服务现代制造业为主线,弘扬工匠精神,集技能人才培训、人才评价、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技工教育示范基地。
  推进方式:学习借鉴省内外已运行的技师学院建设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家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等建设资金,建设一流品质的技师学院。加强内涵建设,重点落实特色专业、示范专业建设计划,全面实施教师队伍建设提升计划,实现学制教育7500人,职业培训2000人,技能鉴定5000人的建设目标。
  完成时限:2019年
 (三)长春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1、政策发布日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吉林省技能大奖”“吉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之一的高技能人才;2、获得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荣誉称号的只能按最高荣誉称号申请一次;3、同一人员三年内仅能申请一次。
  申报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奖励的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奖励的高技能人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奖励的高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签订的真实有效并经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用人单位机构编制手册原件及复印件;5、奖励申请人近一年内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记录证明材料;6、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文件;7、《长春市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
  审核程序:1、申报单位报送材料;2、市人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3、对符合政策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
 (四)长春市高技能人才引进奖励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1、与用人单位新签定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高技能人才;2、具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吉林省技能大奖”“吉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之一;3、申报人员原就业地非长春市;4、具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荣誉称号的只能按最高荣誉称号申请一次;5、同一人员三年内仅能申请一次。
  申报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奖励的高技能人才的相应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奖励的高技能人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奖励的高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签定的真实有效并经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用人单位机构编制手册原件及复印件;5、奖励申请人近一年内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记录证明材料;6、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文件;7、《长春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
  审核程序:1、市人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2、对符合政策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
 (五)长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包括技能大师的条件和申报单位条件。1、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为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的优秀技能人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中华技能大奖”或“吉林技能大奖”荣誉称号获得者;(2)“全国技术能手”或“吉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3)国家级一类竞赛前10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前5名,省级一类竞赛前5名,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获得者;(4)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生产一线技能人才;(5)具有一定绝技绝活,并在生产实践中为企业、产业发展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生产一线技能人才。2、申报单位应为技能人才相对密集,且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的单位。3、申报的技工(职业)院校及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应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申报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场地、设备、资金等必要的工作条件,申报工作室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1、工作室申请材料:(1)《长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2)单位申请报告;(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单位申报需提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相关材料;(5)县(市)区、开发区推荐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2、工作室建设规划材料:(1)工作室工作制度及资金管理制度;(2)申报单位用于工作室的场地、设备、资金情况承诺材料;(3)工作室组成人员名册及成员基本情况简介;(4)工作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5)项目实施后1年内拟利用工作室开展的工作规划说明。3、技能大师个人材料。
  审核程序:1、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市人社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3、对拟确定的项目进行公示;4、确定当年入选技能大师工作室;5、拨付支持资金。
 (六)长春市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才奖励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1、申请奖励人员于文件发布日后获得的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2、同一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只能申领一次。
  申报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奖励的技能人才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奖励的技能人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奖励的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签定的真实有效并经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用人单位机构编制手册原件及复印件;5、奖励申请人近一年内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记录证明材料;6、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文件;7、《长春市技师、高级技师奖励申请表》。
  审核程序:1、用人单位汇总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2、市人社局进行审核;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实施高端人才年度奖励。对市域内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额度2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1、申报人在我市市区内企业及市、区(开发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含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工作地点在我市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金融机构等法人单位在我市市区设立的分公司(分行)应为市级以上,专营机构应为地区总部;3、申报人至少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服务)合同,已经在所在单位连续全职工作且依法纳税满一年(含一年)以上,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单位担任高级职务,对单位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主要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职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2)在单位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对单位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高级技术人才。主要包括: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
  申报材料:1、《长春市高端人才年度奖励申请表》;2、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2)学历学位证明(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明;(3)申报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合同(劳动合同);(4)申报人所在单位社保参保情况证明和申报人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明细;(5)申报人现任职务证明材料;(6)申报人所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7)申报人计税薪金领取证明(解款单、 在长春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8)申报人个人主要业绩成果证明材料;(9)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中,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审核程序:1、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单位所在区(开发区)人社局;2、区(开发区)人社局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告知时限内补充;3、区(开发区)人社局按照有关要求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复核结果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奖励建议人选正式名单和奖励金额;4、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励建议人选正式名单和金额进行讨论审定,审定通过后在《长春日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经费拨付。(注: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支持发展高端智库。统筹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重点支持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在我市建设特色鲜明、引领发展的专业化高端智库,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业务经费资助。
  主要目标:利用5年时间,建立金融经济、城市建设、创新创业3个高端智库,服务我市振兴发展,在经济发展、城建规划、企业经营等方面献计献策。
  推进方式:由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自发建设智库,报市人才办备案,市人才办对备案的智库进行整合优化,最终形成符合我市发展的高端智库。高端智库建成后,每年向市人才办报送对应领域的专业意见建议和实施方案,市财政局按照高端智库规模和贡献大小拨付经费资助。
  完成时限:2022年
 
第三章  完善人才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赋予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处置权。支持在长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科研人员职务发明在我市转化所获净收益(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比例上不封顶。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目标:贯彻落实《长春市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办法》,保障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合法权益,调动市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推进方式:长春市市属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对机构及人员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完成时限:全年
  第十二条  拓宽人才创业投融资渠道。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战略投资者共同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支持银行机构采取与风险投资、天使资金投贷联动的方式,凭个人信用对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对人才创办的企业拟上市(挂牌)融资的,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区域股权市场正式挂牌的企业奖励15万元。
 (一)支持金融服务推进方案
  主要目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
  推进方式:联合市科技局科技型企业数据库,聚集各类金融资源、投融资信息和优质科创企业信息,建设投贷联动服务平台,形成政府、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投资子公司信息交流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我市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采取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
  完成时限:全年
 (二)人才创办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金融办
  申报条件: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国(境)内主板、中小企业版、创业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或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企业上市或挂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审核程序:1、市金融办组织企业申报;2、市金融办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平台。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产业园区开放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购买服务的,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支持。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同时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长设立独立区域总部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一)研发机构资助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按时足额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2、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的资助申请,需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审核程序:1、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2、通过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请市领导审批后,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3、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使用单位。
 (二)“创新券”制度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企业在申领年度内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3、科技服务需求为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4、企业每年申领科技“创新券”只能一次,额度不超过总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5、当年度再次申请时,提供入库服务机构出具的额度使用确认凭证。
  审核程序:1、科技“创新券”应由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按《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局申请兑现和补助;2、经过初审、委托审计,向社会公示兑现的服务机构及金额,下达科技“创新券”资助计划等程序,兑现科技“创新券”。
 (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长春设立独立区域总部的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1、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相关审批手续或企业设立在长独立区域总部需提供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2、若区域总部为购买房屋的,需提供所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复印件;若区域总部为承租房屋的,需提供三年以上租赁房屋合同和交款凭证;3、《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4、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报告。
  审核程序:1、向市人社局提交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相关审批手续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情况报告;2、市人社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后到企业实际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踏查,了解其实际运营情况;3、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提出奖励方案,形成意见后报市人才办;4、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助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实施“长春大学生留长创业行动”,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平台,为大学生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推介、担保贷款、法律维权等方面服务;建立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专家层次和服务项目给予补贴;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对经评估为优秀项目的给予项目补贴;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向获奖个人及团队提供5—2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一)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队项目补贴申请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根据开展服务的创业指导服务类项目确定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经市人社局同意,由市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组织的创业就业指导相关服务活动项目。
  申报材料:1、开展的服务项目工作方案;2、专家佐证材料等;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审核程序:1、市人才中心向市人社局提出开展服务项目申请,提供指导专家相关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大学生创业专家服务经费补贴审批表》;2、由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提交服务项目方案、专家佐证材料及《大学生创业专家服务经费补贴申请表》;3、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存档备案。
 (二)大学生创业优秀项目补贴申请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分批兑现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风险小、投资少、见效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创新创业类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适宜推广并适合大学生创业的项目。
  申报材料:1、项目计划书或专利证明;2、工商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来源及无知识产权纠纷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中,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审核程序:1、申报人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填写《长春市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审批表》报市人社局复核;3、市人社局复核同意后,根据审定结果提出奖励方案形成意见后报市人才办;4、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个人及团队扶持资金申请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每两年一次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符合大赛规定条件。
  申报材料:1、市本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方案;2、大赛宣传、报名、复赛、决赛各环节相关佐证材料;3、专家评审意见,市人社局意见等材料。
  审核程序:1、市人才中心独立或联合相关部门赛前一年做大赛计划,提交工作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批;2、市人社局审核申报方案,符合条件的形成初步意见报市人才办审批;3、经市人才办批准后,在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人才办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赛务筹备费用拨付手续;4、大赛结束后,由市人社局出具赛务筹备费相关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大赛获奖个人及团队项目表彰文件及大赛总结材料,填写《市级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扶持资金审批表》报市人才办审核,由市财政局根据获奖等级发放项目扶持资金。
 (四)大学生创业就业平台服务申请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工作日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及相关社区
  服务内容:为大学生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推介、指导大学生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协调进入大学生创业园等相关服务。
  申报条件: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长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有创业意愿和已经在长创业的毕业生。
  申报材料:提供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或应届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明、创业证明(创业就业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简介、无知识产权纠纷证明)等相关材料。
  审核程序:到我市两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及相关社区提出服务申请,经资格审验,对符合条件的免费提供服务。
 
第四章  优化人才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对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地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以上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分别给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按照20%、40%、40%比例承担。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在长自购住房的给予20—50万元购房补贴。
 (一)人才公寓申请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工作日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我市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申报材料:1、《人才公寓申请审批备案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生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毕业生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原件;5、毕业生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医保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毕业生银行卡开户行及卡号。(以上材料中,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审核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向市房地局确认申请人在长无住房后,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2、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准租证》;3、申请人凭《人才公寓准租证》及本人身份证,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后登记入住;4、按照《长春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政策,人才公寓租赁时间到达所能享受的最高年限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即将人才公寓收回。
  (二)安家费申请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工作日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1、人才为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2、人才为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以及各高等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3、企业承担的一次性安家费部分作为个人申报的前提条件,即企业需在兑现所承担的部分以后,人才个人方可向政府提出一次性安家费申请。
  申报材料:1、《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费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生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正式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员工录用表原件及复印件;6、毕业生所在企业社保参保情况证明和毕业生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明细;7、企业已经兑现承担的一次性安家费部分的证明材料(提供企业支付凭证和领取人签字领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8、毕业生银行卡开户行及卡号;9、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中,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审核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费申请表》;2、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后,统一向所在县(市)区或开发区人社局报送;3、县(市)区或开发区人社局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提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候选人员名单及金额,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4、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候选人员名单进行审定,并确定正式名单;5、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安家费发放。
 (三)购房补贴申请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1、引进到我市工作满三年的被认定为国内外顶尖人才的可申请50万元购房补贴;2、引进到我市工作满三年的被认定为国家级领军人才的可申请20万元购房补贴。
  申报材料:1、《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在长自购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开户行及卡号;3、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内外顶尖人才或国家级领军人才的证书和文件;4、申请人自购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引进到我市工作满三年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中,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审核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2、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发放。
  第十六条  帮助解决人才子女就学问题。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可自愿选择市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子女就学同等待遇。加快国际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外国籍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幼儿园就读,也可选择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就读。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
  受理单位:市教育局
  申报材料:1、已审核通过的《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2、户口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审核程序: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依据高层次人才本人意愿,在市属、区属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范围内统筹安排。入学、学籍建立、转学手续由学校依据《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进行办理;2、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免收学费;对于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人才,其子女就读民办学校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幼儿园)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学费补贴(拨款到校)。
  第十七条  健全人才荣誉制度。每3年开展一次“长春市杰出人才” 和“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工作,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在长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专家人才,授予“长春友谊奖”。组织开展长春市“优秀企业家” “文化名家”“教育名师”“卫生名医”“乡土专家”“长春工匠”“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等评选活动,对获奖人才给予表彰奖励。不断提高各类人才政治待遇,建立重大决策咨询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类人才通报党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支持各类优秀人才发挥专业特长,就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拓宽各类人才参与政治事务的渠道,各类人才表现突出的,可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一)长春市杰出人才及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实施细则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3年一次)
  受理单位:市人才办
  申报条件:1、长春市杰出人才指在理论研究、工程技术研发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2、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指在我市(含驻长中省直单位)从事科研(含开发、推广、应用)、教育、医药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申报材料:1、《长春市杰出人才申报表》或《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2、身份证复印件;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4、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产品证书、专利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等。(以上材料中,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审核程序:1、组织推荐。(1)县(市)区、开发区和市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写《长春市杰出人才申报表》或《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报送市人才办。(2)中省直单位人员,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填写《长春市杰出人才申报表》或《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人才办。各推荐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整理和规范,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确定有效候选人名单;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参评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和差额评选,确定长春市杰出人才或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初步人选名单;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初步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市人才办负责将长春市杰出人才或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长春市杰出人才或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证书,并发放津贴。
· “长春友谊奖”,长春市“优秀企业家”“文化名家”“教育名师”“卫生名医”“乡土专家”“长春工匠”“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等评选细则以相关单位发文为准。
 
第五章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科学规范人才分类机制。成立市人才分类认定协调小组,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结合创新驱动战略和产业发展实际,细化人才评价标准和人才层次,建立层次清晰、便于操作、动态调整的人才评价制度和协调机制,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对于长春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人才,经协调小组联席会议认定后,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主要目标:建立完善人才分类认定体系和工作制度。
  推进方式:制定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将人才分类工作制度化,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使人才分类界定清晰明确。成立市人才分类认定协调小组,对于不明确分类的人才,要由小组联席会议界定。
  完成时限:全年
  第十九条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类媒体宣传人才政策,提高政策影响力。加强人才工作品牌和优秀人才事迹宣传,在全市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和氛围。
  主要目标:宣传优秀人才事迹和人才工作亮点,打造我市人才工作品牌,加强我市人才工作的舆论影响力。
  推进方式:1、大力宣传我市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和扶持力度。重点宣传国家、省、市关于人才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我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的战略决策,以及为推动人才政策创新,加快高端人才集聚,激发人才创造活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所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2、积极展示我市人才事业重大进展和巨大成就。重点宣传全市加快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新举措、新进展和新成效,及时高效宣传人才创新发展成果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打造“五个升级版”、实现“六个目标”,加快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3、深入挖掘我市各类人才先进事迹和典型材料。及时跟踪报道“长春市杰出人才”“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企业家”“文化名家”“教育名师”“卫生名医”“乡土专家”“长春工匠”“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等评选活动,挖掘推出一批人才典型,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开设人才工作宣传专题、专栏、专版,加大对人才的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完成时限:全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项人才资金均由市人才办向市财政局提报,再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给市人才办。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各条款分别由受理单位和推进单位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以受理单位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