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信发〔2020〕5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现将《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战略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精神,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结构优化、特色明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规范集群建设管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集群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认定公布的特色产业集群,依托县(区、市)或产业园区集中管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特色产业为支柱,集聚具有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以及相关服务、管理和科研等支撑机构,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共享包括专业人才、市场、技术和信息等诸多产业要素,使产业和企业通过健全供应链产生促进效应,形成区域优势和持续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群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特色产业集群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鼓励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一)产业特色明显。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有相对集聚的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边界清晰,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要求,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国内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二)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突出。集群区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内,集群内企业集聚度较高,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紧密,协作配套能力较强,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在10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 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居全省同行业第一位或居全国同行业前列的产业集群,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品牌影响力强。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国家行业协会(商会)认定的产业荣誉称号,被省级及以上媒体重点宣传报道。 (四)技术水平高。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拥有一批高端产业领军人才。企业有较强的成长性,拥有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骨干企业的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突出。 (五)工业互联网应用深入。实施“互联网+产业集群”行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在生产制造、营销推广、企业管理等领域积极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特色产业集群的依托载体有完善的产业发展推进体系,扶持政策健全。区域内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务完善,信息、研发、检测、创业、培训、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健全。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数据分析。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特色产业集群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申请表(附件); (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简介(3000字以内); (三)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四)特色产业集群内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产业荣誉称号、媒体相关宣传报道等材料; (五)各类创新研发中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建设材料; (六)产业集群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计算能力、存储能力、数据的存储、分析和使用等情况;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七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项目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视情采用现场考察的形式进行核实。 第九条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公布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集群管理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集群要加强平台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注重产业链配套,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特色产业智慧应用,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提高集聚区管理质量,加大品牌培育与创建力度,推动区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市上一年度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特色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特色产业集群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建设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 10月 9日起,至2025年 10月 8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