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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人才发展政策(五)

五、人才发展政策(五)

金山区职工职业培训

政策依据

《金山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金府办发[2015]63号)

申请条件

一、补贴范围

1、纳入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内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2、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开展的岗位培训项目。

3、本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开展的经批准可实施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企业特有工种、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4、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

二、补贴对象

1、 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简称“三类人员”)。

2、本区企业、农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包括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外省市户籍从业人员)。

3、本区企业(包括机关、企事业)在职职工(包括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和外省市户籍从业人员)。

4、本区中高职学校在校学生。

5、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6、与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或经认可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为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7、积极组织员工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的集中服务的本区企业。

申报时间

3月份,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方式及标准

1、各类培训人员

(1)本区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本区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市、区补贴项目内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的,由市、区补贴资金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对列入区域性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培训费由区、街镇(金山工业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对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实施补贴,培训层次为岗位培训项目及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项目。岗位培训费由中央促进就业补助的资金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等级工,培训费用由中央促进就业补助资金、区财政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2)本区中高职学校在校学生培训补贴。本区中高职学校在校学生(除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市、区补贴项目内中级及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的,由区财政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3)取得证书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除中高职学校在校学生)参加本区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项目培训(或本区无培训资源而参加本市其他区高级及以上项目培训,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经鉴定合格,取得经认定的有关证书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取证补贴。

2、本区企业

(1)定向培训补贴。注册登记在本区的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人员补贴到职工实际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委托本区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其拟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或录用后一个月内开展的技能培训,按实际用人单位录用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2)在职职工培训补贴。注册登记在本区的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人员补贴到职工实际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委托本区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通过集中服务形式对其在职职工实施技能提升培训项目,经培训鉴定后,按鉴定合格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3)首席技师工作资助。实施开展“金山区首席技师百人计划”。本区企业应积极培养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对同一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有3名及以上技师或高级技师的企业,应建立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制度,在相应的职业工种上设立首席技师岗位。经区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按相应标准,对开展首席技师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资助。

(4)高师带徒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开展高师带徒活动,高师带徒的培养范围为符合本区产业发展、企业急需技能类职业工种(含社会通用工种、行业特有工种、企业特有工种)。通过高师带徒培养并经鉴定合格,徒弟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师傅、徒弟、组织实施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5)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资助。鼓励并引导企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为首席技师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操作法等工作提供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支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挂牌后,对成功建立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在市工作资助基础上,按市工作资助标准的100%给予配套资助。

(6)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资助。本区有能力的园区、企业及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重点服务我区八大产业领域,并对上下游产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相关产业领域劳动者整体技能素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挂牌后,给予基地设施设备资助。

3、培训机构

(1)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助。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或经认可的其他单位,积极开展等级工培训的,按鉴定合格人数,给予培训实施机构专项资助。

(2)培训能力建设专项资助。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集中服务等培训,并完成每年年初制定的各类培训目标任务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

(3)增设(提升)培训项目专项资助。对获得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与诚信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上的培训机构,增设(提升)区域重点产业培训项目,给予设施设备添置的扶持,按机构培训项目投入总额的相应比例给予资助。申报资助的培训项目在正常运转一个周期后,给予资助。

(4)增设(提升)鉴定项目专项资助。对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定的本区鉴定站所,增设(提升)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鉴定项目,给予设施设备添置扶持,按增设(提升)鉴定项目投入总额的相应比例给予资助。申报资助的鉴定项目在正常运转一个周期后,给予资助。

(5)非唯一项目首期培训专项资助。本区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本区非唯一专业的首期培训,整班鉴定合格率达到上一年度市平均合格率的,按鉴定合格人数给予100%的专项补贴。

(6)创业培训补贴。在本区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含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培训费补贴。⑴培训鉴定后,除享受市补贴外,由区财政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⑵培训后6个月内在区内办理注册登记且经营满3个月的,由区财政给予培训机构及创业学员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7)创业实训补贴。对纳入公共实训体系且面向社会提供实训指导、产品研发、制作等服务的社会培训机构,以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实训费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实训项目服务数量、质量及成效等因素另行制定。

4、技能竞赛

(1)区级竞赛培训补贴。积极组织开展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可委托B级及以上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对参赛选手进行不少于100课时的赛前培训,对中级及以上竞赛项目的赛前辅导费,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财政适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结合不同项目所支出的材料成本、技能操作难度等因素另行制定并公布。

(2)市级竞赛培训补贴。组织团队参加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相应竞赛项目的赛前培训,赛前培训不少于100课时,给予培训费补贴。对辅导的参赛团队获得团体金奖、银奖、铜奖的相应培训辅导机构分别给予补贴。

(3)市级以上竞赛及荣誉补贴。对参加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决赛成绩第一、二、三名及优胜奖的选手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或“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的选手,再给予一次性的补贴;对获得国家级竞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选手,给予一次性补贴。

主管部门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