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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鹤壁市委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鹤壁市委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全面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深化人才开放的基本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让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竞相迸发,为我市率先全面小康、建设品质“三城”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灵活高效,人才引进、培养支持机制更加开放包容,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氛围更加浓厚,人才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度和贡献率明显提升,基本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三)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

  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根据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规范涉及人才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将人才招聘、落户落编、科研立项、职称评审、收费事项等每项职权的行使主体、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监督方式等,以清单形式列出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人才政策调查和评价机制,采取一年一调查、一年一评估的方式,跟踪研判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完善清理有关政策性文件。

  (四)全面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研究制定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具体办法。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保障政策不变和适度调控的基础上,在政策范围内由用人单位自主设定岗位、自主公开招聘、自主薪酬分配、自主人员调配,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实行后置备案。研究制定人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编制周转池,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专编专用、人编捆绑、动态调整、周转使用。

  (五)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鹤发展,对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据业务开展情况,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制度,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在鹤工作的,根据人才不同层次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引进机构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进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改革,运用“互联网+”等技术,为用人主体和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人才选聘、培训、测评等技术性工作向专业组织和服务机构转移。

  (六)加快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在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鹤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立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人才政策体系、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推动创新要素开放共享、多主体协同创新,为全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鹤壁综合保税区,积极申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搭建具有引才引智、创业孵化、专业服务保障等功能的国际化综合性创业平台。支持县区因地制宜,在人才集聚、政策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一批特色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三、改革人才引进集聚机制

  (七)大力汇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对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原城市群等国家战略规划和战略平台建设,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高精尖缺”和产业导向,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发布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才目录,增强人才引进的针对性、实效性。实施“兴鹤英才”百人计划,对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中原学者”专家等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和项目,由市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0万元。对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百人计划”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等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和项目的,由市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万元。对引进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较强产业化能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团队,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探索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建立重点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凡产业发展所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紧缺特殊专业硕士研究生、特殊需要的高级技能性人才等急需高层次人才,均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引进。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引进外国人才的意见,积极开发利用海外人才智力资源。

  (八)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发挥协同发展优势,实施“挂职博士”百人计划和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以高铁3小时经济圈为重点,吸引周边区域重点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通过挂职兼职、技术咨询等方式服务鹤壁发展。深化校市合作,推广“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河南研究院”柔性引才新模式。制定柔性引才评价激励办法,支持人才带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来鹤工作不计时间长短,视业绩贡献可与市内人才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每年评选一批柔性引才引智先进单位,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单位不低于20万元的引才补贴。

  (九)加强引才用才平台载体建设

  围绕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按照一个产业至少要与一个“国字号”科研院所和“双一流”大学联建的方式,支持具有一定基础的企业抓好院士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由市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牵头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科技创新团队由市科技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采取政府资助、企业主导的方式,建立海外人才工作站。加强引进海外人才载体建设,培育扶持一批留学人员创业示范园。

  (十)激发企业引才积极性

  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意见,企业引进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企业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鹤全职工作3年以上者,经认定,按30万元~50万元、50万元~80万元、80万元以上3个区间,由同级财政分别按年薪的10%、20%、30%予以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整建制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在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并依据成果产业化程度给予企业一定奖励资助。组织开展“鹤壁市人才强企先进单位”“鹤壁市优秀企业人才奖”评选活动,表彰奖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四、完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十一)优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生态链

  以实施鹤子鹤商“双回双创”百人计划为重点,统筹做好高层次人才、科技人员、大中专学生、农村务工人员等多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培养支持工作。加快建设市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打造“政府服务+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培育+中大企业加速”的综合科技服务平台。研究制定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激励评选奖励办法,大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打造“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创业平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由市科技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鼓励职业院校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为大中专学生创业提供支持,允许大中专学生休学到各类孵化载体创办小微企业。定期组织创业大赛、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培育创业精神,营造创业氛围。充分发挥鹤壁市海创产业转型发展投资基金、赛淇基金等投资基金作用,为创新创业人才及所在企业提供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全链条金融支持。

  (十二)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支持鹤壁职业技术学院、鹤壁汽车工程学院、鹤壁技师学院创建有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建立职业院校学科专业、类型和产业需求动态调整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和课程改革,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探索产教深度融合的办学模式,推广企业和职业院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双主体”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培养模式。职业院校招收企业职工参加非全日制学习,实行弹性学制教学,建立学分累积和转换制度。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政府对职业培训进行奖补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实施“鹤壁工匠”百人计划,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技能大赛评比选拔培育技术技能人才。

  (十三)支持企业家健康成长

  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依托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举办企业家沙龙等,帮助企业家提升发展本领,解决实际困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聘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担任政府决策咨询顾问或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实施“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百人计划,采取培训交流、学习考察等方式,有计划地遴选中青年企业家进行重点培育,优先支持培育对象申报承担各级各类人才项目。注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开展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供普惠性创新创业指导。

  (十四)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青年人才培养体系,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兴鹤聚才”千人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统筹发改、人社、科技、农业、文化等各类人才工程项目资源,同等条件的向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倾斜。发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集聚优秀青年人才的作用,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研究制定“名校英才入鹤”计划,吸引名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

  五、改进人才评价使用机制

  (十五)推进人才分类评价

  研究制定人才分类评价办法,以职业分类为基础,完善不同类型、行业、职业人才的评价标准体系,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侧重同行学术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侧重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侧重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加快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推进依托行业学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和行业领军企业开展人才评价。建立全市人才分层分类体系,按照人才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将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高级人才(E类)等层次,制定不同层次人才享受不同待遇的办法。

  (十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研究制定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自主评审。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和科研单位可自主评审主系列相应学科(专业)中级职称,向县区逐步下放中级职称结构比例审核权限,鼓励浚县、淇县单独成立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探索实施职称评聘分离,在岗位聘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用任期制,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探索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办法,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直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人才原来在市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相应承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科学规划全市职称评聘总量,注重向贫困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均衡、合理分布。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规范职业资格准入和评价管理,推进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有效衔接。

  (十七)支持人才兼职或离岗创业

  经所在单位同意,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活动,所得报酬归个人所有。研究制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兼职及取酬的具体办法。职业院校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入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可离岗在鹤创业,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连续计算。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安排相应工作。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在辞去管理岗位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才身份离岗创业。

  (十八)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出台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完善鼓励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的政策措施,建立人才基层锻炼、服务、兼职、轮岗等制度,在人员招录、职称评聘、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放宽贫困地区和基层一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学历、专业、开考比例等限制条件。以实施“拔尖人才”“基层骨干专技人才”“现代农匠”“社工之星”“名人名家”百人计划为重点,推进人才精准扶贫行动计划。推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职称评审“凡晋必下”制度,将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工作服务经历、贡献和业绩作为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适当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助标准。

  六、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十九)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全面保障和落实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并按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研发团队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鼓励人才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收入与成果转化收入同等对待。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在项目经费总额内,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机制,建立充分体现人才智力贡献的经费管理机制。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差旅费和业务性会议管理办法。完善有利于人才创新和规范管理的经费审计机制。

  (二十)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制定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人才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完善职务发明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形成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的受益比例,保障科技人员获得无形资产的增值收益。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运行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防控知识产权风险。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联动机制。实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缩短专利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将恶意侵权等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改革人才薪酬和股权激励办法

  研究制定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及紧缺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所需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在实行财政工资总量包干的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开展绩效工资改革试点,其绩效工资总量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提高核定比例。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收入分配方式,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模式。探索开展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工作,构建公开招聘、外部寻聘、内部选聘、现有人员转聘等多种聘用渠道,建立竞争性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二十二)完善人才多元投入机制

  坚持人才投资优先保障,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保持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合理增长,引导各县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鼓励职业院校按总支出、企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设立人才发展资金,并将其与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培养支持、优秀企业评比等挂钩。在实施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时,同步配套相应的人才开发和培训经费。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最大限度放宽条件、降低门槛,并给予融资支持。

  (二十三)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

  坚持部门联动,在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人才服务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一窗受理、专人代办、快办快结”。推行人才服务“绿卡”制度,持卡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创业投资、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交通、社保、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受到及时高效专项服务。研究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采取住房补贴、实物配置等方式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解决人才住房问题。鼓励县区在推进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中,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保障范围。支持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身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参加高层次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七、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把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中总体谋划,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主体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建立成员单位人才工作专项述职制度。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

  (二十五)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

  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探索将人才投入强度、人才数量素质、人才成果贡献作为企事业单位履职尽责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坚持人才发展与实施重大发展项目、调整产业布局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出台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一体化考核办法,建立“人才+资本+项目”协同推进机制。围绕我市重大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兴鹤聚才”千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支持措施。综合运用区域、产业政策和财政、税收杠杆,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建立健全人才资源统计制度,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二十七)加强对人才的团结教育引领

  建立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加强人才工作与组织工作、统战工作的联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将高层次人才培训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重要任务,加强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国情研修,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建立新型智库,畅通建言献策渠道,提升资政服务能力。实行人才荣誉激励制度,开展“杰出人才市长奖”评选工作。健全完善市高端人才联合会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凝聚人才、服务人才、成就人才的作用。加强人才政策、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

  建立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支持各县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监督,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制定方案、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创新突破,创造性抓好落实。

(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