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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县出台人才引进激励办法

  湖南省南县出台人才引进激励办法

  作者:胡建根  发布单位 : 南县政协   

近日,南县出台《南县人才引进激励办法》,引起广泛关注。办法指出,2017年,南县将不受地域、户籍等限制,广纳四海之才,并对各类专业人才给予相应激励机制。编制外引进的一、二、三类优秀人才年薪将分别为30万、20万、10万,此外还享受住房保障、安家保障、医疗保障、人才津贴、子女就学等福利。

  据悉,南县此次开展“1543”引才行动,重点引进15种专业、4个类别,采取3种方式灵活引进。主要引进经济学类、教育学类、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管理学类优秀人才,侧重引进财务审计、经济金融、城镇建设、现代交通、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程造价、文化产业、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旅游开发、教育卫生、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社会管理等15种专业方面的人才或团队。并根据大学类别、学历、技术职称等分四类,一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二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三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985”、“211” 工程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四类具有非“985”、“211”工程的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四类优秀人才。引进人才可选择编制内引进、编制外引进和“柔性引进”的方式。编制内须报考公务员岗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岗位和其他事业编制岗位,公务员岗位报名将在3月22日起网上报名。编制外实行聘期管理,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5年。“柔性引进”是在不改变县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兼职服务、“候鸟式”聘任、对口支援、项目聘用等方式。

  为了确保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南县还建立了一系列的考核机制。用人单位对编制内引进的各类人才建立“定人、定目标、定内容、定考核”的传帮带培养机制,促进人才快速健康成长。对编制外引进的各类人才在组织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引导其参加重大活动,参与经济政策、重要规划、重大科研项目的咨询、研讨和论证等工作,为建设“洞庭明珠?生态南县”充分发挥作用。

  附:《南县人才引进激励办法(试行)》

  南县人才引进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洞庭明珠、生态南县”建设进程,健全引才留才机制,现结合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县县属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本办法实施后,凡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新引进的人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不受其地域、户籍等限制,都予以积极吸纳。主要引进经济学类、教育学类、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管理学类优秀人才,侧重引进财务审计、经济金融、城镇建设、现代交通、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程造价、文化产业、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旅游开发、教育卫生、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社会管理等方面急需的专业人才或团队。

  第四条 重点引进四类人才:

  一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

  二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

  三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985”、“211”工程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

  四类:具有非“985”、“211”工程的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实行灵活的编制政策,可选择编制内引进、编制外引进和“柔性引进”的方式。

  (一)编制内引进。报考公务员岗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岗位和其他事业编制岗位的各类人才原则上实行编制内引进。最低服务期不少于5年,并签订服务协议。

  (二)编制外引进。采取编制外使用的方式,引进一、二、三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聘期管理,并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5年。引进后,人事档案由南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三)“柔性引进”。在不改变县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兼职服务、“候鸟式”聘任、对口支援、项目聘用等方式,“柔性引进”领军型人才和急需的高端人才或团队。

  第六条 编制内引进的各类人才,在编制限额、职数范围内通过公开招录(聘)、公开选拔等方式引进。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985”、“211”工程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才,报考事业编制岗位的,可采取面试(面谈)考核后予以聘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编制使用计划申报制度,编制内引进的各类人才,每年年初由各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申报年度用人计划,汇总后报县编委、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并组织实施。建立动态灵活的人才专项编制管理机制,每年调剂50名人才储备专项编制,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编制部门共同管理,专门用于编制无空余的重要经济部门、重要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引进各类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组织实施。根据各单位人才引进申报情况,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提出全县人才引进计划,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章 激励保障

  第九条 转正定级。编制内引进的人才按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编制外引进的人才实行半年试用期。

  第十条 工资待遇:

  (一)编制内引进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编制外引进的人才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其中:一类人才年薪30万元、二类人才年薪20万元、三类人才年薪10万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三)“柔性引进”的人才,工资待遇可灵活确定,既可实行年薪制,也可实行包干制。工资待遇和聘期经协商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安家补助。对于编制内引进人才报到入编并签订正式协议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类人才5万元、二类人才3万元、三类人才2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安家补助费按年度分三次划拨,第一年50%、第三年20%、第五年30%。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安家补助由县财政全额支付;在差额事业单位工作的,安家补助按财政补助比例计算;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安家补助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

  (一)实行成本价购房。编制内引进的一、二、三类人才在试用期满后,可按成本价申购人才专供住房一套,5年内不得交易和转让。

  (二)提供人才公寓。在首个服务期或聘期内,对编制内和编制外引进的一、二、三类人才,优先提供人才公寓;编制内引进的第四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根据人才公寓余量,酌情安排。人才公寓不得转租,入住后其物业管理、水电费由本人支付。

  (三)实行租房补贴。在首个服务期或聘期内,编制内和编制外引进的一、二、三类人才自行解决住房的,由县财政按照居住地平均房租水平按年发给租房补贴。对编制内引进的第四类人才,自行解决住房的,在首个服务期内,由县财政按照居住地平均房租水平以50%的比例按年发给租房补贴。居住地平均房租水平按100平米计算,价格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四)以上住房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参加了本县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合规部分的报销比例提高10%。

  第十四条 实行人才津贴。首个服务期或聘期内,对编制内和编制外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津贴。具体标准为:一类人才1200元/月,二类人才800元/月,三类人才500元/月,四类人才300元/月。每年年底考核合格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解决子女就学。对一、二、三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可自愿选择县内学校就读。对其他类引进人才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就读;属普通高中教育的,可选择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所在区域的普通高中就读,享受与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编制内和编制外引进的各类人才的随调配偶,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原则上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妥善安置;其他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积极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对编制内和编制外引进的各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 强化人文关怀。县妇联、团县委等单位定期组织各类引进人才开展联谊活动,引导各类人才加强联系沟通,倡导平等、真诚、友好的交友理念。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两新”组织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对引进人才手续办理材料齐全的,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应尽快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编制内引进的人才对南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能力和实绩突出的,可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加强对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编制内引进的各类人才建立“定人、定目标、定内容、定考核”的传帮带培养机制,促进人才快速健康成长。对编制外引进的各类人才要加强联系和服务,在组织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引导其参加重大活动,参与经济政策、重要规划、重大科研项目的咨询、研讨和论证等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所有引进人才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组织人事部门须进行合同鉴证,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对于5年服务期未满离开南县的编制内引进人才,须将已发放的安家补助费的50%退返县财政。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人才的管理和考核,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或服务协议办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审批。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也作为奖励、晋升、待遇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因辞职、辞退、解聘、开除、调出等原因退出本县编制管理,重新返回南县工作的各类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县县委组织部、南县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南县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