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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缙云县】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强县”建设,大力培养集聚高层次人才,推动缙云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缙云县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和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注重实绩、企业人才优先为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培养与引进并举、招才与引智并重、人才与项目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

  第三类省级特级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级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第四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丽水市杰出人才,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对象,丽水市科技贡献奖获得者,缙云县“杰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

  第五类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六类丽水市“绿谷新秀”,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缙云县“拔尖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我县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师;

  第七类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引进的列入我县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的人才;

  其他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相当于以上相应层次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是在缙云县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缙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六条 平台建设资助。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建各类人才培养和发展平台,对新建成的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和硕士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给予总额10至50万元的资助或奖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两年研究期间,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新建成的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总额1万元的资助或奖励。以上资助或奖励,已含上级要求县财政承担的资助或奖励金额。

  第七条 人才专项奖励。对在缙工作期间新入选第一类所列人才称号的对象给予专项奖励400万元,第二类150万元(其中,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享受此奖励后,不再享受《中共缙云县委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缙云县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意见》规定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科学技术人才奖励”),第三类60万元,第四类15万元(已含上级奖励金额),第六类中的缙云县“拔尖人才”2万元。在市奖励基础上,对新入选第五类中的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配套专项奖励2万元,对新入选第六类中的丽水市“绿谷新秀”、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配套专项奖励1万元。对第五类、第六类人才的专项奖励实行分段发放,当选时缙云县“拔尖人才”、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先发放1万元,丽水市“绿谷新秀”、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先发放0.5万元;培养管理期满后,对培养管理期内相关年度人才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按照工作实绩,评出一、二、三等奖,缙云县“拔尖人才”、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万元奖励;丽水市“绿谷新秀”、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1万元、0.7万元、0.5万元奖励。其他类别人才专项奖励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政府人才津贴。对经考核合格的在职在聘高层次人才,发放政府人才津贴,具体为:第一类每人每月1万元,第二类每人每月5000元,第三类每人每月3000元,第四类每人每月2000元,第五类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的第六类人才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我县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在享受政府人才津贴期间,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荣誉称号的,自获得的次年起按相应标准就高享受。

  第九条 人才项目资助。在培养管理期内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绿谷新秀”、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缙云县“拔尖人才”,可申请5至50万元的项目资助。领军人才享受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后,不再享受人才项目资助。

  第十条 创业创新支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引导、促进股权投资行业、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与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有效对接。对于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缙创业创新的人才,在创业启动资金、创业项目税收、贷款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对在缙工作期间新入选第一至第四类所列人才称号的对象,其自主创业需要的办公场所、研发场所、生产厂房,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学习深造资助。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境)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用人单位要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本章的引进人才指从县外引进到县属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一般不超过50周岁、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不超过45周岁、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其中引进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能力水平应在本县同一专业前列。个别特殊的优秀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三条 引才专项奖励。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引荐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业创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为本单位引荐人才的负责人、人才工作者等除外),在为我县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每引进一名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引荐高层次人才的身份确定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正式发文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为准。

  第十四条 人才购房补贴。对调入或落户我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且服务满一年以上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在我县购买住房的,给予为期五年的购房补贴。第一类每人每年60万元,第二类每人每年40万元,第三类每人每年30万元,第四类每人每年15万元,第五类每人每年8万元,购房补贴按年度发放,按引进人才购房时所取得的最高类别人才称号确定补贴类别。已享受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政策住房补助的,不再享受此补贴。

  夫妻同属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就高的一方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人才安家补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缙工作不少于6个月),根据不同类别人才的情况发给相应的安家补助。对于调入或落户我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引进手续办理后支付三分之一,服务期满五年后,再支付余下的三分之二。其中第一类100万元,第二类60万元,第三类45万元,第四类30万元,第五类15万元,第六类5万元。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原有工作单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引进单位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人事档案关系可挂靠县人才管理服务处。

  第十七条 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实现高层次人才无障碍引进。符合聘任正高级职称的,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可以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按特设岗位进行聘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人才,进入已满编事业单位的可向编委申请专项批办,经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实行个性化服务,由人才服务机构全程跟踪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引进第五至第七类人才使用专用窗口,由专人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缙云组建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推动转型升级的创业创新团队,凡所组建的创业创新团队能对我县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由财政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资助。对于引进并经评审列入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对象和项目,按照丽水市制定的优惠政策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柔性引智。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来缙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技术合作、智力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人才和智力。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住房等问题由用人单位与人才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大力引进人才,企业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经营成本。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多层次多途径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无住房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由政府提供免租金的人才公寓。第五至第七类人才可优先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优惠。以上人才购买住房并办理权属登记后六个月内,须将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退还。无住房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由于非自身原因,政府又未安排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自与我县企事业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可享受相应的租房补贴。符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条件的,由其自行决定是享受本意见住房补助政策还是领军人才住房补助政策。

  夫妻同属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就高的一方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健全关爱高层次人才机制,建立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第一至第二类人才在缙工作期间,享受县处级领导干部同等医疗保健服务待遇,第三至第六类人才,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对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和第六类人才中的丽水市“绿谷新秀”、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缙云县“拔尖人才”在缙工作满五年的安排工会疗养;非公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体检、疗养费用由县财政每人各补助500元和2000元。

  第二十三条 关心高层次人才的成长。各类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为上一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为各类评先评优对象,并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政议政。

  第二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关爱基金,人才管理部门每年通过安排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 努力帮助高层次人才解决后顾之忧。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子女在幼儿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全县范围内自主择校就学;在普通高中阶段,可根据原有学业基础,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对应学校就读。第五类人才、第六类人才中的丽水市“绿谷新秀”、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缙云县“拔尖人才”的子女,在幼儿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对应学校就读。

  第二十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工作考核机制,高层次人才每年年底须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表,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当年度的有关津补贴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开发投入机制,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中,人才购房补贴、人才安家补助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O%。

  第二十八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人才工作宣传,定期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先进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先进典型的评选,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同一项目的相关津补贴及奖励政策,以及所列项目与我县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相关政策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周边地区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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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