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
时间:2018-01-27 13:17 来源:未知 作者: admin 点击:次
浙人社发〔2017〕139号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造就一支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和《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精神,现就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按照“突出人才强省、增创战略资源新优势”要求,围绕八大万亿产业发展和十大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坚持以用为本,弘扬工匠精神,聚焦领军人才、载体平台和体制机制,大力促进高技能人才提质增量,为推进和实现“两个高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加快建立“企业主体、市场引导、政府推动”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建设一批高质量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着力营造高技能人才竞相迸发的成长环境。到2022年,形成一支“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新增高技能人才120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0%以上,在全国率先建成高技能人才强省。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领军队伍。 1.实施“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领军队伍的培养力度,每年遴选一次,到2022年,培育100名左右具有绝技绝活,处于国际国内技能领域前沿、有省级以上技能荣誉,能引领产业技术发展的“杰出技能人才”;培育1000名左右具有较高技术造诣,在省内外同行中拥有较高知名度、有市级以上技能荣誉,能引领带动我省技能人才成长的“拔尖技能人才”;培育10000名左右在各产业领域发挥骨干作用,富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技能人才”,形成一支技艺精湛、技能高超、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领军队伍。 2.引进紧缺优秀高技能人才。引进海外或省外具有技师(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紧缺优秀高技能人才,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从海外或省外引进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可选择在省内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实行落户积分制的地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与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同等积分政策。对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在户籍、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3.造就职业技能大赛拔尖选手。职业技能大赛是弘扬工匠精神、培育大国工匠的重要舞台。要进一步发挥世界技能大赛的引领、带动和聚焦效应,接轨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国技能大赛标准,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技能竞赛,支持行业企业开展技能大赛,鼓励企业班组车间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完善职业技能大赛的管理制度和选拔机制,科学规划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紧贴我省产业发展分职业分层次举办技能竞赛。推进职业技能大赛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世赛、国赛、省赛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竞赛机制,为优秀高技能人才搭建脱颖而出的平台。 4.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通过“走出去、引进来”,加强与世界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相对接。深化“金蓝领”培训,建立国(境)外培训工作机制,每年组织100名左右优秀职业院校教师、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进行技能提升培训。继续做好国内“金蓝领”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鼓励我省院校和德国等国外知名职业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引入推广一批国际认可、信誉度高的国外技能类资格证书。积极引进外国智力,从国(境)外职业技术院校、企业聘请一批高技能人才到我省职业院校任职或授课,相关政策参照高校引才政策执行。 (二)构建多元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5.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阵地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支持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津贴制度。鼓励企业建立“首席工匠”等制度,当地政府可按产业发展需要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和技能等级政策,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以及有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开展评价和认定工作,经评价合格者,由企业认定其技能等级并落实待遇。在全省建立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认定省级示范企业100家,市级示范企业500家,带动更多企业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6.着力推进高职院校和技工院校发展。加大职业院校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技工院校师资能力提升计划,畅通技工院校教师招聘通道,扩大一体化师资的比例。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师生比的要求配置师资。做好职业训练院的试点工作,探索技师学院与应用型本科院校之间、技工院校与行业龙头企业之间的联合办学模式。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现有的管理体制,着力打造一批品牌技工院校,到2022年,力争建成10所全国一流的技师学院。 7.加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在已建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基础上,围绕八大万亿产业发展和十大传统制造业提升改造,依托职业院校、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新(扩)建30家左右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按照分类分档标准,由省财政给予每个基地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当地政府适当给予经费支持。加快形成设施优良、定位明确、功能协调发展的省、市、县三级公共实训基地网络。 8.继续加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在全省新建200家左右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技能大师带徒传艺,对带徒传艺效果明显的大师工作室加大支持力度。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为基础,深化“千企千师”培养行动,在全省1000家企业中,选择1000名技能拔尖、具有绝技绝活的技能大师,充分发挥其技术攻关、技能创新、带徒传技作用,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实现梯次发展、不断壮大。 9. 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机构。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引导广播电视大学、高校继续教育学院等机构参与职业培训。高校和各类职业院校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职业培训项目不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支持大中型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加快形成职业培训的市场化机制。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形成包括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各类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在内的面向全社会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络。 (三)深化高技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10.实施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面向全体劳动者,分人群对象和产业行业制订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逐步形成“工作一生、培训一生、记录一生”的终身职业培训机制。加大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实施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提高补贴标准。 10. 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培训力度,按照“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要求,把企业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纳入学徒范围,通过校企合作,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补贴金额一般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1. 推进各类人才职业资格的融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转评技能等级序列。倡导不唯学历资历、重实绩、重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评审或考试,通过后可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建立特级技师评审制度,特别优秀的高级技师可以晋升特级技师,特级技师的待遇参照教授级高工执行。 13.改革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在高职院校推行“双证书”培养制度改革,将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能力要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试行高职院校的毕业生至少应取得一种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并逐步向应用型本科院校推开。以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的高职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直接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推进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开设与产业发展相对接的专业,建立以实际操作考核为主要内容的过程化考试鉴定教学模块。积极鼓励院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开展横向合作,相关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经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参与人员可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4. 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制定优秀高技能人才分层分类激励措施,“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由省政府命名,其中,“杰出技能人才”由省人力社保厅按程序推荐申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符合条件的经评审可以认定为特级技师,并根据《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省五一劳动奖章;“拔尖技能人才”经评审可认定为高级技师;“优秀技能人才”优先选送参加“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荣获“杰出技能人才”的由省财政给予30万元支持;荣获“拔尖技能人才”的给予5万元支持,其中省财政支持2万元,各地财政支持3万元;荣获“优秀技能人才”的由各地财政给予1万元支持。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上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我省选手,分别按50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对技术指导专家团队按上述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培养产生金牌和银牌选手的我省国家级集训基地,采取以补代奖的形式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对培养产生世赛参赛选手的我省国家级集训基地,在评选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扩建项目时予以考虑。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进一步完善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的评选激励机制。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 三、组织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由组织、人力社保、经信、教育、财政、国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把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总体规划,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落实相应措施;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协调,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抓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经信部门要根据八大万亿产业和十大传统制造业提升的需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引导企业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教育部门要积极引导高职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培养高技能人才,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之间的融通;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经费保障;国资部门要把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之一抓紧抓好;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行业组织等要切实支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共同促进技能人才成长。 16.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制度和需求预测制度。按照“互联网+高技能人才”的要求,加快建立上下贯通、数据共享高技能人才服务保障统一平台,及时掌握高技能人才基础数据、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高技能人才信息共享机制,为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提供便利。 17.落实督查责任。各地要抓紧制订本地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将其纳入本地重大人才工程,并作为当地党政领导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省政府将定期对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职业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 18.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要广泛深入宣传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引导树立心无旁骛、志如磐石、锲而不舍的工匠品格,倡导厚植工匠文化,恪尽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的价值观。培养更多浙江本土的“大国工匠”,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浙江品牌”。省级媒体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高技能人才系列宣传活动,挖掘工匠故事、诠释工匠品格、升华工匠精神,塑造高品质的“浙江制造”形象。发挥“职业教育活动周”“之江工匠讲堂”等平台载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宣传浙江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先进典型和培育的政策措施,努力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7年12月5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