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布克赛尔县优秀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时间:2019-01-04 15: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新疆和布克赛尔县优秀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自治县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人才评选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布克赛尔县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党组[2006]57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的在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包括优秀党政人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离退休专业技术工作者、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其中优秀党政人才的评选管理依照现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公务员考核、评价、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条 和布克赛尔县优秀人才的评选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评审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四条 自治县优秀人才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第五条 评选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自治县优秀人才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敬业奉献,具有进取、创新精神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离退休专业技术工作者”的推荐人选,从自治县县域内在科技、教育、卫生、农业、畜牧、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专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技术方面获得自治县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地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优秀设计奖等奖项,获取的专利成果、实用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在生产和应用中已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持之以恒,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 3、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某专业在全县出类拔萃,在县内外享有较高声誉,且具有中、高职称或获得地区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4、教学成绩突出,在全县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且影响较大,且具有中、高职称或获得地区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5、在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等方面造诣较深,作品、专业或表演艺术在县内外有较大影响,且在地区级以上比赛中获奖者; 6、在农业、畜牧业发展中,某专业在全县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且影响较大,具有中、高职称或获得地区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7、“优秀离退休专业技术工作者”从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中的离退休人员中产生; 8、在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条件中,获奖项目由多人完成的,只推荐业务、技术主要承担者。 (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推荐人选,从自治县县域内具有较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管理能力强,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得到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在吸纳人才方面做出一定贡献,在参加推荐的前三年中,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对地方收入贡献较大,可持续发展能力强,无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安全及质量责任事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深化企业改革,致力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着力于引进新技术和人才,能够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全县有较大影响的; 2、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县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增长幅度的;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领导管理的企业解决就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活动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者; 4、主持过重大建设工程或重大科技项目,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研发能力和科研成果为县内外同行公认; 5、其他具有突出业绩,得到社会公认的。 (三)“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从自治县县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一线岗位上工作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职业技能在自治县同行业处于拔尖水平,获得地区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前3名;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和设备难关或者在先进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操作者;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社会公认、达到地区先进水平的绝招绝技或者创造了在同行业中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效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者; 4、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和传绝技、带徒弟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县有较大影响者; 5、其他方面具有特殊技能,得到社会公认的。 (四)“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推荐人选,从自治县县域内在农村工作第一线,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直接在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的农牧业技术人员、生产能手、经营能人和能工巧匠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推进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方面成绩显著,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有真才实学,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超,在产业创新、试验示范、成果转化等方面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形成较大规模,在全县影响较大、辐射带动能力突出的产业带头人和创业能手; 4、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者; 5、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村级管理人员; 6、掌握一技之长、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县同行业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推荐人选,从自治县县域内具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以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主要职业的政府职能部门、社区、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人员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就业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家庭婚姻服务、医疗康复服务、社会行为矫正、心理道德辅导、基本权益维护等社会工作服务领域,为儿童、青少年、妇女、老人、残疾人、贫困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专业社会服务,综合运用各种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和疑难案例,受到县级以上表彰; 2、长期进行社会工作理论和务实研究,在地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社会工作理论文章3篇以上,指导了社会工作的开展; 3、提供可行性社会政策方案,多次被县级以上政府的相关部门采用,推进了社会政策的实施; 4、其他表现突出的社会工作人才。 第七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的界定,国家级的指第一至第四完成人,自治区级的指第一至第三完成人,地区级的指第一至第二完成人。 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部门奖项的级别比照地区级奖项对待。 对同一人获得的两次以上同一项目的奖项,只计最高级别的一次。 作为参评条件的业绩,首次参评的以近五年内的为主,连续参评的以近三年内的为主。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取得实用专利技术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并在实际运用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优先。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自治县优秀人才评选,采取县委人才办总体协调、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自下而上、逐级筛选、分类评选的方法进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离退休专业技术工作者和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主管部门,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选主管部门,县农业局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评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评选主管部门。 第十条 推荐程序。一般采用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所在单位党组织在申请人的工作范围及服务对象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所在单位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研究后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推荐,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党组织审核后,上报县委人才办。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各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初审,按照1:1.5的比例提出预备人选;县委人才办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初选名单,排出顺序;县委人才办综合汇总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以县委人才办名义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然后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和布克赛尔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离退休专业技术工作者、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每次评选1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次评选5名左右,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每次分别评选3名左右,优秀离退休专业技术工作者每次评选2名左右,在表彰会上以发放奖金形式实施奖励,以后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津贴补贴。各类优秀人才的奖励额度根据评选当年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平均工资水平,由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优秀人才参加培训、健康体检和疗养。 第十四条 自治县优秀人才申报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予优先安排,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县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办会同主管部门管理。县委人才办建立优秀人才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向上级推荐自治区级、地区级优秀人才时,从自治县优秀人才中确定人选。 第十七条 优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可连续参评。 第十八条 大力宣传自治县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第十九条 自治县优秀人才有调动、奖惩、长期外出等重大事项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须及时向县委人才办报告。离开自治县行政区域长期到外地工作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才主管部门领导成员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领导要分别联系优秀人才,听取优秀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为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实行管理期内目标责任制。优秀人才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及科研课题,制定管理期内的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目标,每年要对年度业绩进行总结,经单位和主管部门考核,主管部门党组织签署综合评价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委人才办。要把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作为兑现其待遇和连续参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取消自治县优秀人才称号及相应待遇: (一)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宜作为自治县优秀人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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