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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的通知
舟组[2017]20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人力社保局,各功能区管委会,新区(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3日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浙江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营造优质的人才发展环境,全面落实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 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6〕11号),结合新区人才工作实际,就新区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与业绩并重的要求,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标准。

    第三条  人才认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牵头,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流转审核。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请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功能区管委会(除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新区(市)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除部省属在舟高校)、纳税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和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全职工作人才。

    第五条  申请条件。申请认定的人才,除达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以下简称“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无年龄限制,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新区特优人才(D类)、新区高级人才(E类)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其中副高职称人才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新区基础人才(F类)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新区特别紧缺急需或有突出贡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六条  市人才办根据新区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定期修订、动态发布“人才分类目录”。

    第七条  “人才分类目录”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才办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修订“人才分类目录”。
    (二)市人才办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代表和专家等对“人才分类目录”进行评估、论证。
    (三)“人才分类目录”经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人才办发布实施。
第八条  对在“人才分类目录”之外,但为新区发展迫切需要的紧缺高层次人才,或对新区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认定,并根据会议认定的人才类别享受相应政策。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人才认定实行“一口受理、流转办理”,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受理,按照流程进行流转办理。

    第十条  人才认定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附件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相关证明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其中社会组织人才需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送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三)窗口受理。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原件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复核流转。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按“人才分类目录”进行复核,并根据《新区人才分类认定职能部门审核分工表》所列审核权限进行流转审核并归类。
    (五)会议研究。定期召开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对经审核的人才进行审议确定,对难以通过“人才分类目录”界定的申请进行研究认定,确定人才类别、层次及可享受的政策。
    (六)公示发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舟山人才网等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办发文认定。
    (七)信息入库。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经认定的人才录入新区人才信息库,并对纸质申请资料进行归类存档。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系统。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适时建立新区人才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对各类人才的认定工作实行网上办理、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新区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动态信息库,定期对入库人才的作用发挥、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才认定资格及相关政策待遇,并通过舟山人才网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一)与在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未实质性履行在舟岗位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政策的;
    (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实行工作问责制。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知悉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一个月内不报的,一经查实,进行通报和问责,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人才认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各类人才提交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对全职引进人才的时间、职称、荣誉等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核准,对把关不严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时限。已在舟工作且之前未申请认定的人才,原则上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认定;新引进来舟工作的人才,原则上须在就职(或入编)1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其中在企业工作的新区基础人才(F类)可放宽到2年,逾期未报的,不予受理。已通过认定且在今后一个时期内达到更高人才类别条件的,须在1年内提出升级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认定核转。已根据原政策认定的人才,无需重新申请,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根据“人才分类目录”进行核转,并由市人才办对新区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进行发文公布。核转之后,按新发布的人才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各类人才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认定,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各自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