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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为激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拓宽引才渠道,延揽更多人才来鲁创新创业,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经研究决定2017年起每年遴选奖励一批为我省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
奖励对象为在推介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从事人才事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社会组织是指经我省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等;个人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不包括我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
2.通过提供信息、牵线搭桥、跟踪服务、以才引才等方式,为我省企事业单位至少成功推荐一名符合《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发〔2015〕63号)规定且获得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需符合以下四类条件之一: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前2位完成人,国医大师。
第二类: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才。
第三类: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性学术科研组织会员、会士,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际知名大学终身教职人员,国家级和省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以及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高端重点项目的外国专家,“外专双百计划”入选者。
第四类: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属于我省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人才引进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其中,全职引进人才应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省内缴纳社会保险;柔性引进限于第三类人才,且每年在山东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急需紧缺的,经批准可放宽到不少于2个月。创业人才应在山东省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先进技术水平、能够推动山东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
二、奖励政策
1.每年遴选不超过10家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每家机构奖励2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30名个人,其中对推荐引进第一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推荐引进第二、三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推荐引进第四类人才的,奖励5万元。
2.对获奖励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公布为“山东省引进人才工作示范机构”。
3.评选标准原则上以评选年度新增引进人才数量为依据。介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同一名引进人才,对机构和个人不重复奖励。
三、遴选程序
1.部署申报。每年3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下发遴选通知,部署上一年度引进人才的奖励遴选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经人才引进单位、引进人才本人同意后,填写《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见附件),按管理权限向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合作引进人才的,须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后,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申报。
2.资格审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和初步遴选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3.评审遴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拟定评审方案,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会议评审,研究提出拟奖励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名单。
4.组织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拟奖励名单和标准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发文公布。每年5月底前,奖励名单和标准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联合发文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资金拨付。
四、其他
1.依照本实施办法对机构及个人奖励的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2.同一年度享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补贴或引进外国专家中介机构奖励的机构,不再享受本办法奖励。
3.各市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4.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高层次人才未实际落地或未开展实际工作的,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相关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虚报推介人(机构)并骗取奖励的引进人才,收回服务绿卡,终止相关补助或政策待遇。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月4日
 

(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