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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引进人才办法(试行)2016年

海南省三亚市引进人才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我市工作,全力推进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为三亚加快建设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三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人才是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文体企事业、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教育系统等单位工作,创新、创业能力较强,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市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市注册且较大规模的各类企业。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培育的主要责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
  第五条 引进人才遵循服务发展、以用为本、高端引领、统一标准的原则,坚持引人与引智、引才与引技、引才与引项目相结合,通过刚性调入或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合同聘用、技术入股、技术承包、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引进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柔性人才在本地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灵活设置。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岗位要求 
  第六条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市引进人才的重点产业、行业主要包括:
  (一)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热带特色农业等现代农业;
  (二)邮轮游艇、港航业、海洋现代装备制造、海洋现代渔业、海洋科学与技术等海洋产业;
  (三)生物制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竞赛表演、海上休闲运动等文化体育产业;
  (五)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金融保险、商务会展、商贸物流、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六)电子商务、研发设计、游戏动漫、大数据等互联网产业;
  (七)医药产业、低碳制造业、房地产业等其他重点产业、行业。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应符合拟任岗位职责要求,年龄一般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属重点发展产业急需、有特殊才能的优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同时应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或高级研发技术人才;
  (二)主持过国外、国家级、省市级重点科技、农业或工程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科研、工程技术专家、学者或骨干;
  (三)拥有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四)在教育系统、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才或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五)在文化体育产业领域认可度高,文化产品获得国内外专业权威奖项(省级以上),或所带著作权、知识产权、技术、项目、资金到三亚创办文化创意相关企业,实现较好收益的高层次文化体育经营管理型人才、融资型人才、研发型人才或创意型人才;
  (六)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能解决关键技术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及其他高技能人才;
  (七)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岗位要求:
  (一)市属非参公事业单位,拟引才岗位须为管理岗位八级以上,或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以上空缺编制;
  (二)企业单位应属我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符合社会投资项目参考经济技术指标,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经济效益好,且在我市注册经营3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的成长型企业、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企业单位拟引才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包括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等相当级别及以上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引进人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3月份通过文件、公告等形式发布征集引进人才需求的通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4月底前列出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引进人才需求目录。
  (二)发布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络以及各种人才信息联络渠道,发布三亚市人才招聘公告、年度引进人才需求目录、各用人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对接洽谈。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国内外重大人才交流活动、高层次人才招聘会、以才引才、项目引才等渠道,与有应聘意向的优秀人才对接,也可邀请猎头公司或人才中介机构帮助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四)资格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结合年度引才需求目录,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引进人才资格进行审查和评价认定,并形成资格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讨论确认为引进人才资格的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提供住房保障。引进人才的住房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为原则,用人单位可优先通过提供安家补贴形式解决,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增加补贴。市政府将通过推进人才安居房建设等渠道,为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创造条件。
  对调入或受聘(全职服务)来我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约5年以上(已完成自带项目者不受此限制),未享受过我市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引进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发放期限为5年,每年支付总额的五分之一。安家补贴标准如下: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大师级人才45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选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等杰出人才20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选、“万人计划”第二层次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等领军人才15万元;
  (四)省级“创业英才培养计划人选”、“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515人才工程”人选、省级以上特级教师等拔尖人才8万元;
  (五)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的博士学位及高级技师等其他高层次人才5万元。
  (六)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视具体情况而定。
  市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按年度划拨给单位进行支付;我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由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自承担50%,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承担部分按年度划拨方式进行支付;市协议共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以申报人才开发项目形式,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按评估额度划拨给单位进行支付。
  夫妻双方都属引进人才的,按照一人全额、一人减半标准享受相应的安家补贴。享受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服务期限未满的自解除合同当年起停止发放安家补贴。
  第十一条 建立岗位津贴制度。对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发放期限为3年,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增加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大师级人才5000元/月;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选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等杰出人才2500元/月;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选、“万人计划”第二层次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等领军人才2000元/月;
  (四)省级“创业英才培养计划人选”、“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515人才工程”人选、省级以上特级教师等拔尖人才1500元/月;
  (五)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的博士学位及高级技师等其他高层次人才1000元/月;
  (六)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津贴视具体情况而定。
  市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岗位津贴可向市财政申请划拨,其余单位引进人才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自筹。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资助。携带科技成果或优秀项目、课题来三亚的引进人才,可根据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际,向科技、农业、海洋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科研基金资助,具体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论证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政府配套奖励。引进人才在我市创业给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显著效益的,给予与贡献大小相匹配的奖励、政治荣誉及宣传表彰。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省政府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第1名12万,一等奖第2名或二等奖第1名10万,一等奖第3名、二等奖第2名6万;获得海南省成果转化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除省政府奖励外,一等奖第1名4万元,一等奖第2名或二等奖第1名2万元。获得“三亚市优秀专家”荣誉称号的,每人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落实税收、融资等方面优惠。实行引进人才税收层级奖励扶持,对产业园区企业、总部企业、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我市重点产业引进的工薪应税收入不同额度的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5年内由市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70%奖励。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的,在行政审批、融资、税收、土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解决子女就学。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正式调动来我市的引进人才解决子女就学问题。已调入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属普通高中教育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和原有基础,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对等原则安排到同级别的高中就读,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其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 办理落户手续。引进人才落户以“人户一致、属地管理”为原则,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可以在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合法稳定住所地申办我市常住户口,落户地址为单位集体户或本人合法固定住所,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年迈父母可随迁。对保留原户籍关系不迁入我市的引进人才,可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件,享受市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妥善安排配偶就业。引进人才配偶就业以“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为原则,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参加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我市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增购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九条 承认原有待遇。引进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重新吸收录用,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第二十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向公安机关申办 2至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居留证件。
  第二十一条 组织休假体检。实施引进人才疗养制度,每年组织引进人才疗养休假。定期安排引进人才进行健康体检。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强化组织领导。引进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下进行。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才引进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宣传、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发改、住建、卫生、科技、农业、海洋、旅游、国资委、产业园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抓好引进人才政策的落实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主动联系服务。完善领导联系引进人才制度,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积极开展调研、座谈、休假疗养、慰问、人才联谊会等活动,大力加强与引进人才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立引进人才考评机制,人岗匹配度高、引进人才业绩突出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引进人才待遇、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动态管理。探索建立人才试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设立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建立引进人才流失报告制度,发现有外流意向,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家补贴、岗位津贴、科研奖励、税收奖励等经费标准以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我省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称“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依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琼府办〔2015〕15号)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28日发布的《三亚关于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市府〔1994〕17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