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人才战略规划,奋力推进平武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科技拔尖人才、科技骨干人才 第一条 主要奖励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 第二条 被批准确定为拔尖人才、骨干人才的,由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条 拔尖人才每人每月享受 元拔尖人才政府津贴,骨干人才每人每月享受 元骨干人才政府津贴。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在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至少列支20万元作为科研专项基金。对重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发行等列入重点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科研立项的申报、科研经费的申请、资助申报各项专利及参加进修深造、上挂锻炼、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 发放“优先就诊卡”,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有计划地组织休假、疗养或外出考察。 第六条 对既有专业技术,又有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的,及时推荐到有关领导岗位,以更好的发挥作用;对年轻且发展潜力大的拔尖人才列入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培养。 第七条 夫妻两地分居的,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优先解决配偶工作调动和子女就学等具体问题。 第八条 积极组织拔尖人才和骨干人才参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论证、咨询等活动,广泛吸收拔尖人才和骨干人才参政议事,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学科带头作用。 第九条 把拔尖人才和骨干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管理期内至少轮训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条 在岗工作的本科学历的优秀科技人才,符合所在单位专业发展方向和本岗位专业,可经所在单位申请,人事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报经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 后,攻读硕士学位,在取得硕士学位后给予一次性补贴 元。 二、新农村建设优秀人才 第一条 平武县新农村建设优秀人才是对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表现特别突出、有重要影响力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条 被评选为新农村建设优秀人才的,由平武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平武县新农村建设优秀人才》荣誉证书,每年享受 元的津贴。 三、引进人才 第一条 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急需且拥有专利、发明,在本县招聘又无法解决的专业人才;平武县经济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具有科学技术发明成果,且该成果仍然在使用并生产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二条 设立引进、培养人才发展基金,2012 年起,县财政设立引进、培养人才发展基金 万元,作为人才引进、培养的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按财政收入增幅比例逐年递增,实行专项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制度,接受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当年结余接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户口与住房补贴 到我县工作的引进人才,可自愿选择来我县定居,既可在工作单位落户,也可在县人才服务中心挂靠落户;到我县定居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凭县人社部门的有关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到我县工作的引进人才,县财政实行每人每月 元住房补贴,补贴期限 年。 (二)工资与工作补贴 到我县工作的引进人才,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外,另由县财政实行工作补贴: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每人每月 元;博士学位的专家每人每月 元;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及以下的专家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 元;技师和高级技工每人每月 元。 (三)安家补贴 落户我县的引进人才,签订六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三年、并考核合格者,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安家补贴: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万元;副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专家 万元;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及以下的专家和高级技师 万元;技师和高级技工 万元。 享受政府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未达到六年者,全额退还政府安家补贴。 (四)休假 到我县工作的引进人才,除执行国家法定节日和公休假外,另享受探亲假:配偶在绵阳地区以外者,每年两次,每次假期为 天(不含路途);本人未婚,父母在绵阳地区以外者,每年一次,假期为 天(不含路途)。第一次探亲假往返的合理车船费由用人单位报销;第二次探亲假往返的合理车船费,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报销。 (五)引进人才配偶工作调动及子女就学 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调动,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其子女的就学,由县教育部门负责办理。 (六)其他 引进的人才,受用人单位编制、职称等指标比例限制的,由县人社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批准后予以解决。 引进的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县人社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可实行低评高聘。 引进的人才,属辞职流动人员而无档案材料的,经县人社部 门调查核实后,重新建档。 第四条 鼓励企业外出招聘人才。经县政府批准的对外招聘,由县人社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活动所需广告费、场租费等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招聘活动中,与企业达成初步意向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经县人社部门同意前来平武考察的,县财政给予交通补贴:省内(绵阳地区外) 元/人,西南(四川省外) 元/人,其他地区(西南地区外) 元/人。 第五条 鼓励企业柔性引才。积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内外各大工程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以短期聘用、技术攻关、项目咨询、企业顾问等方式柔性引才,为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服务。 第六条 鼓励人才中介机构积极引进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人才,按引进人才的相应层次,给予中介机构一定的工作奖励。 四、人才培养 第一条 工业技能人才培养。加大对实用型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将实用型高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县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积极引进高级技师;通过企业自主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外派学习等方式培养技能人才。 由政府组织的工业技能人才培训,原则上通过本县职业学校和技校实施,政府承担相应培训费用。 第二条 加大对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人才工程”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在培养期内,根据科研项目大小,分别给予 万元不等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三条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选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国内培训,到国内大公司、大企业或商务基地等学习锻炼,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对符合我县紧缺人才培养方向、且完成学业继续留我县工作不低于三年的,县财政对其继续教育费用实行资助:每新培养一名博士资助 万元;每新培养一名硕士资助 万元。 本办法由平武县人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