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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2019版)

时间:2020-05-12 10:4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统筹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两种资源,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和《厦
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2019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统筹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两种资源,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和《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围绕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以培养和支持本土人才为重点,到2020年,重点支持一批长期在本市从事创新创业、科学研究工作,品行、能力和实绩俱佳的高层次领军型人才(以下简称“厦门市领军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遵循“立足本土、分类申报、按需支持、滚动投入”原则:
  (一)立足本土。加大对厦门市本土人才的支持培养力度,作为对“海纳百川”各项引才计划的有益补充,进一步激发本土人才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活力,发挥领军人才的领衔和支柱作用。
  (二)分类申报。申报对象分别按照“海纳百川”各项子计划要求,分类进行申报评审,并由牵头单位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定。
  (三)按需支持。坚持以用为本、急需优先,通过提供工作经费、政策性贷款担保等支持政策,对在厦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重点支持,同时鼓励入选对象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施行各项人才激励措施。
  (四)滚动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预算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当年结余经费结转至下一年使用。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申报评审程序
  第四条  参评“厦门市领军人才”的个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本人在厦门的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在厦时间超过6个月。
  第五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和评审。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照“海纳百川”各项子计划关于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具体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参与各项子计划牵头单位组织的评审工作。
  (二)提交建议名单。在各项子计划组织评审后,由牵头单位参照领军型引进人才的标准,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土领军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三)公示和公布。建议名单经研究审定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示和公布。
  第六条  已入选国家、省、市其他人才计划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入选“国家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的专家人才,自然入选“厦门市领军人才”;
  (二)入选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的人才,给予一定配套经费支持;
  (三)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人才暂不参评“厦门市领军人才”;
  (四)已入选“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各项子计划的领军型引进人才,不再重复参评“厦门市领军人才”。
 
  第三章  支持与激励措施
  第七条  厦门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经费,用于本计划的经费补助和产业孵化支持等内容。资金自2013年启动,首年拨付4000万元,并按每年3%的比例逐年递增,至2020年拨付5000万元,每年结余经费自动留转加至隔年使用。资金由市财政局专管,商市委组织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对评审入选的“厦门市领军人才”,参照本行业领军型引进人才的标准,提供30至100万元特殊工作经费支持,用于加大投资、选题研究、团队建设等方面。为鼓励支持团队创业,对于成绩特别突出创业团队的首席人才,可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经费支持标准。
  自然入选市“领军人才特支计划”的“国家特支计划”人才,由市人才专项经费按1:1配套;入选市“领军人才特支计划”后再入选“国家特支计划”的,市级配套资金按国家标准追加差额部分。
  入选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的人才,由市人才专项经费按1:0.5配套;先入选市“领军人才特支计划”再入选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的,市级配套资金按省级标准的50%追加差额部分。
  第九条   “厦门市领军人才”享有在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补助申请和各类奖励基金资助等方面的优先权。
  第十条  “厦门市领军人才”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符合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研究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研究进展情况良好的,可申请获得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资金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允许和鼓励“厦门市领军人才”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以其在工作中贡献大小为原则,按一定比例将发明成果所得收益划归参与研发的个人或团队,用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允许和鼓励“厦门市领军人才”在项目产业化时将研发成果作价入股。
  第十三条  允许和鼓励企业综合运用股权、期权、债券、票据等各类融资手段和工具,用于支持“厦门市领军人才”的创新创业工作。
  第十四条  入选“厦门市领军人才”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符合《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所提供的各类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建立跟踪考核机制。坚持经常交流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加强沟通联系,实时了解人才思想、工作、生活动态,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问题;定期组织抽查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入选对象获得特支计划扶持后资金使用情况,所取得的成绩,以及是否有不适合继续担任“厦门市领军人才”的情况。
  第十六条  在申报或管理期间,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经市委组织部核实确认后,停止其享有的各类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取消其领军人才称号。
  第十七条  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先进典型,通过各类常规媒体、网络平台加强宣传,提升“厦门市领军人才”的知名度,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市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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