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为兼顾申报单位与个人贡献,增设企业年度自主申报名额,按照企业在我市缴纳各项税费收入情况分档确定。全市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案根据年度奖金总规模和申报情况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创新、经贸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创新人才奖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 (二)组织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三)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年度预算执行 情况进行自查和绩效自评。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 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和年度奖励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 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可申报创新人才奖: (一)属于我市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所在企业属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尚有年度自主申报名额的,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 (五)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专业人才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报的特殊高端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 奖励申报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三条 符合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每年第二季度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创新人才奖。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创新人才奖的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情况,及时确定我市鼓励发展产业范围及企业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申报系统,提高审核效率。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经费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员上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 最高档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在本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 资金规模可根据奖励申报情况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管理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申请,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5年内评奖资格,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6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