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办法(试行)
包头市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 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引导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及生产一线工作,提升基层和生产一线科技水平,根据《包头市推进“人才强市工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是指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和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生产一线是指工农牧业生产一线。 第三条 吸引到基层和基层生产一线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由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各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要设立县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奖励等。 第二章 具体办法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人才向基层和生产一线流动,进一步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对于市区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在市区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基层、生产一线之间自由流动。 第六条 为鼓励和稳定本地专业人才更好发挥作用,对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由于岗位职数限制而未聘的人员,经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认定的优秀人才,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批准,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聘任到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乡镇(不包括旗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可不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 第七条 刚性引进到我市基层工作的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批准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按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享受一定数额的人才资助,具体标准由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制定,经费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县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承担,发放期3年。 (三)配偶和子女愿意随调的,根据原有的工作性质和特长给予合理安置;子女待业的,优先推荐就业;子女入园、上学的,可在当地自由选择幼儿园或学校。 (四)服务满五年后愿意长期工作的,一次性付给个人住房补助,补助额度由旗县(含石拐区、白云矿区)自行规定,经费由县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本条第(二)、(三)、(四)款适用于基层各类企业。 第八条 我市基层单位或生产一线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多种方法柔性引进: (一)市直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柔性引进到我市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对服务单位事业发展或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作用,起到学术、技术示范和培育技术骨干作用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批准,在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服务单位一定数额的人才资助。 (二)经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备案的市直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或生产一线满一年,经当地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考核优秀的,可晋升一个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第九条 加大激励表彰力度,实施我市深入工农牧业生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技术人员评选制度。在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各类专家选拔推荐评选时,优先从有基层或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