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服务健康河北。围绕健康河北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医疗卫生人才发展需要,以引进、留住、使用好人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分类推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激励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医疗卫生人才在健康河北建设中贡献聪明才智。 (二)突出医德医风。强化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等考核评价,建立和完善基于道德操守和诚实守信的评价退出机制,从严治理违反医德医风行为。 (三)注重临床实践。突出医术精湛、大爱无疆、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以及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服务的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促进医疗卫生人才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优质服务。 (四)强化分级评价。按照强基本、保基层以及分级诊疗的总体要求,突出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特别是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匮乏和流失严重等问题,建立健全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才。 二、分类与标准 (五)人才分类。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能,结合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医疗卫生人才重点分为临床医学、医学研究、公共卫生、全科医学、基层卫生等5类。 (六)评价标准 1.医德医风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把医德医风作为医疗卫生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评价医疗卫生人才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遵守医学伦理道德,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文明礼貌开展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遵纪守法,廉洁行医;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以及严谨求实、履职尽责,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爱岗敬业、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才评价诚信体系以及诚信守诺、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从严治理责任缺失、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才医德医风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度对医疗卫生人才组织进行一次医德医风考评,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等次,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等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合理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卫生事故或严重医疗卫生差错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卫生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医疗卫生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加强医德医风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做好医德医风档案管理,增加医德医风、职业操守等在医疗卫生人才评价中的权重,充分发挥医德医风在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成长、发展和评价中的导向作用。 2.工作能力 (1)临床医学人才。把会看病、看好病、服务好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评价其医疗技术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坚持把诊断准确率、手术成功率、平均住院日、治疗方案、护理技能数量与质量、病历书写、病例分析、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诊疗质量、次均费用等作为评价重要因素,要根据不同专业学科有针对性地分类制定医疗、护理、医技、药学、全科的评价指标体系。三级医疗机构要把突出实际工作能力放在首位,注重在区域内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以及对医学技能、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的基础上,侧重于对解决复杂疑难疾病、专科专病诊治、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指导以及与临床密切相关的科技创新、科普宣传等方面能力进行评价。二级医疗机构要重点评价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及一般重症解决能力情况、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基层医疗机构指导情况等,淡化科研、论文评价权重,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回归临床、回归一线,安心做好本职工作,踏踏实实服务群众。 (2)医学科研人才。重点考核评价其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医学科学问题、医学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论文以及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创新、学术价值、带教协作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根据医学重点学科及关键医学技术发展需要,建立匹配度高、层次清晰、灵活多样的医学科研人才评价机制。 (3)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核评价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能力。针对公共卫生领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管理等不同专业特点,要合理确定不同专业岗位公共卫生人才评价重点和方法,将掌握基本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或指导基层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数量与质量、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应用、了解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解决复杂专业问题能力以及成效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要加强公共卫生人才与临床医学人才的深度融合,探索建立双向沟通交流协作机制,促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4)全科医学人才。按照全科医学人才承担的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六位一体”服务总体要求,重点考核评价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传染病控制、慢性病管理、正确转诊、病人康复等全科医疗服务能力,要将签约居民数量及构成、服务质量、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接诊量、健康管理效果、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因素。鼓励开展科研活动、发表学术论文,但在评价过程中不作为约束性指标,引导全科医学人才更好地承担起常见多发病诊治、急危重症鉴别诊断及转诊服务、预防保健、健康档案及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等一体化服务。 (5)基层卫生人才。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及分级诊疗的总体要求,重点考核评价其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常见多发病诊治、群众公认程度等,要将服务基层群众数量与质量、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急危重症鉴别诊断及转诊服务、病例分析、适宜技术应用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评价,对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不作要求,并建立诚实守信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更好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3.工作业绩 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的医疗卫生人才业绩评价体系。要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数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评价指标。临床医学人才,重点评价临床医疗业务数量和质量、社会效益、病人满意度、医疗纠纷和投诉数量、医疗差错发生率、病床周转率等方面内容和实际贡献。医学科研人才,重点评价科技创新、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科研成果、在研课题、成果转化效益等方面的履责绩效和实际贡献。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评价疾病监测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慢性病防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管理、基层指导和技术培训、法律法规宣传等方面的履职绩效和实际贡献。全科医学人才,重点评价在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服务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基层卫生人才,重点评价健康管理、护理服务、康复服务、保健服务等临床医疗业务数量和质量、病人满意度、医疗纠纷和投诉数量、医疗差错发生率、社会效益等方面的业绩贡献。 三、方式与方法 (七)建立和完善符合医疗卫生特点的评价机制。完善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对县以上临床和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要重点采用考评结合、面试答辩、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科学灵活的多样化评价方式,注重运用“互联网+”信息手段,把临床病例、诊治方案、服务数量与质量等能够表现实践能力和业绩贡献的量化指标引入考核评价,提高面试答辩的评价权重,使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更具针对性和精准性。 (八)切实发挥患者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作用。以患者和服务人群的满意程度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医疗卫生行风意见箱、患者回访中心、人民群众和广大职工满意度测评以及召开患者和服务对象座谈会、社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医疗卫生人才进行评价,使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向外延伸,提高评价质量。 (九)强化医疗卫生公益性质的社会评价办法。要采取切实可行的评价手段,突出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把区域内人民群众认可度、疾病防控取得的社会效益、医学科研成果转化效果、新医学技术推广应用等有关社会效益和社会认可度作为重要评价内容,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作为重要评价要素,建立起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社会认可度高、单位择优使用的医疗卫生人才社会化评价新机制。 (十)创新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定向评价激励机制。对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和全科医学人才,侧重评价其实际工作业绩,在职称评价方面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实行单设评价标准、单独评价、定向使用,完善服务基层最低年限和离开基层后其资格转评确认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展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专业发展空间,稳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使医疗卫生人才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十一)畅通特殊医疗卫生人才申报评价通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特殊医疗卫生人才的申报评价办法,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尤其对取得重大基础医学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医学难题、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医疗卫生人才,援疆援外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和急需特殊医疗卫生人才,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直评直聘方式进行评价和使用。 四、管理与服务 (十二)强化和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评价自主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宏观管理,减少微观管理,尊重医疗卫生机构用人主体的人才评价主导作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医疗卫生实际的评价机制,科学界定和合理下放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权限,在对医疗卫生人才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基础上,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原则和评价标准的框架内,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自主开展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工作,并把评价结果作为人才培养使用、职称评聘、薪酬分配、奖励激励的重要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防止医疗卫生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价权限、不能确保评价质量的医疗卫生单位,将通过有效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力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服务平台,促进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建立完善评价专家遴选机制,按照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动态管理的原则,遴选一批高层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进入专家库,根据不同医疗卫生人才特点,适时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价工作。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探索建立依托“互联网+”手段,逐步开展医疗卫生人才评价的网上申报、网上评价、网上公示,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化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医学专业组织和人才评价专业机构有序承接医疗卫生人才的评价工作。 (十四)切实加强医疗卫生人才评价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法治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优化评价环境,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健全医疗卫生人才评价组织的工作程序和规则,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强化职业操守,加强质量考核,提高医疗卫生人才评价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专家退出机制,对于在医疗卫生人才评价过程中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责。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全过程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