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平台广告宣传规范”法制精神 9月18日,由消费日报社中国消费品牌工程办公室主办的“医疗美容平台广告宣传规范”法治精神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针对“医疗美容平台广告宣传规范”的“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及其对消费者、医美行业产生的影响,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武高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原巡视员于新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洪炜,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翟业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理事长王科峰等专家,以及来自医美界的企业代表,从各自的角度阐明了观点,试图寻找到一条消费者、医美企业、政府监管“共赢之途”。 “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源于8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联合上海市卫健委监督所举办的规范医疗广告专题培训会,以及8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卫健委与美团点评正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这次专题培训会有四个重点:1、医美APP的广告宣传、违禁词、产品包装和案例对比图问题,即“瘦脸针”“水光针”等杜撰的非规范用语视为违法广告,并提出医美平台也要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用户发表的“变美日记”,不得关联医院、医生和产品,否则视为广告性质;官方头图、详情页里面不能有用户的案例对比图;禁止出现术前术后对比照。2、机构不能与渠道合作,渠道合作是列入扫黑除恶的范围。3、大力打击医美贷,分期绝对不允许。4、面诊为门诊医生,不能是咨询师。 上海市长宁区卫健委与美团点评正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规定,美团点评将作为长宁区卫健委“官方指定信息发布平台”,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信息、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并根据平台用户评价内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监管,这也标志着长宁区将开启医疗服务互联网监管(“E监管”)的新征程。“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被媒体报道之后,立即在全国医美行业中引起高度关注,并对医美上市企业造成了影响。针对“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与会专家展开了热烈讨论。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武高汉表示,健康是美好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健康就没有美好的生活,没有健康就没有品质消费,所以人民群众追求健康势不可当。美是健康的组成部分,人民群众追求美势不可当。生产的发展要适应消费的需求,监管的发展也要适应消费的需求。监管的最终目的是把市场管好,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翟业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翟业虎在发言中说,“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中提到的这些问题就是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应该由谁来做?当然应该由市场主体来做。市场主体应该按照什么来做?按照游戏规则来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原巡视员于新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原巡视员于新年说,今天,我们还需要在法治精神、法律规范等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比如推进关于医美行业广告规范的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以及制订这些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行政解释性的文件。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医美行业的健康发展,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又能使政府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罗钧表示,企业最需要的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政府出台的一个决策、一个政策,都会对市场构成很大的影响。政府在出台这些监管政策的时候,要对市场给予充分判断,要合乎市场的规律。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表示,监管机关某一项政策的出台,尤其是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还是有着直接的影响,甚至对整个行业有重大影响。上海的这种做法类似于一个监管标准的创设,或者说是对法律某些原则性规定的解读。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在出台之前多征求行业协会,包括企业、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从而避免出现损害企业利益的事情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表示,美团点评这种商业平台是不是有同业竞争?有没有和监管的目标、监管的利益、监管的目的发生冲突?这些必须要考虑。因为,一旦美团点评与长宁区卫健委合作,那么,美团点评就是既当了教练员又当了运动员。这是必须要考虑的。如果美团点评本身经营同类业务,这里面肯定有类似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因此,不建议政府机构和商业平台搞合作。
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理事长王科峰 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理事长王科峰表示,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则行事,不越权,而且程序上要合法。政府在出台政策之前,一定要搞研讨会,搞评估,不能越权,这叫“法律保留”。因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打造健康的医美行业,而健康的医美行业自然就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并且使医美行业从业者有利可图。我们需要努力打造三者之间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