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来源: 鄂前党办发〔2013〕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旗,引进和集聚高层次人才,根据《鄂托克前旗委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马兰英才”品牌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鄂前党发﹝2013﹞3号)和《鄂托克前旗人才工作推进保障暂行办法》(鄂前党发﹝2013﹞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全旗“城乡统筹、集中发展”目标,突出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重要平台、重点企业的人才需求,重点引进带有项目和科研成果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以政府为引导,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坚持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突出重点、以用为本,优先保障、特事特办,采取刚性引进、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旗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旗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 第二章 引进范围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点领域: (一)煤炭工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石油天然气工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现代农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二)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 (四)旗直机关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专业领域人才。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需符合上述条款关于人才引进重点领域规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 (二)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所从事岗位与专业背景相匹配,能在从事领域发挥骨干作用;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新人才、紧缺人才。 (一)顶尖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自治区(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及以上人员; 2.已被列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各类人才; 3.拥有能够促进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能够解决我旗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领军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被评定为自治区“草原英才”、列入十大“百人计划”的各类人才; 2.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创新和科研水平,或者精通相关领域业务,业绩影响较大的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高层次人才;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创新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发明专利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项目)到鄂前旗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人员; 2.已获得鄂尔多斯市“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称号的各类人才。 (四)紧缺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为紧缺急需专业的人员; 2.通过公开招聘无法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九条 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政策待遇: (一)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全旗“马兰英才”人才库统一管理; (二)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以上的用人合同,给予科研、项目、教学等工作经费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顶尖人才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领军人才给予6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创新人才给予4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紧缺人才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工作资助经费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 (三)对刚性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创办的企业(项目),根据规模和进度,可提供100—300平方米的科研、办公场所,5年内免缴租金。 (四)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50万元资金扶持;批准设立市级以上专家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20万元资金扶持。 (五)刚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关系转入我旗的,享受购房和租房补贴、配偶就业、子女就学、服务绿卡等相关配套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一年,政策待遇参照刚性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新人才、紧缺人才标准享受。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计划。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各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向旗人社局、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旗人才办)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第十二条 审核公布。旗人社局、旗人才办对各用人单位申报计划进行汇总审核,报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推荐申请。高层次人才引进采取用人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分别将引进人才的建议名单、服务意向书报旗人社局、旗人才办。 第十四条 评审遴选。旗人才办组织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审核并提出引进意见,提交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办理手续。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高层次人才签订聘任(用)合同。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向引进高层次人才颁发《鄂托克前旗高层次引进人才证书》。旗组织、人社、编制、公安、财政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对特殊人才引进和柔性引进人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采取项目引进、企业引进、合作引进、兼职引进等引进方式,推行“飞行式”、“候鸟式”人才聘用方法,实行“一事一议”,由旗人社局、旗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报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刚性引进人才程序个案办理。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年度(项目周期)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旗人社局、旗人才办,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关待遇。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聘任(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经旗人才办审核,报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解除聘任(用)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考核,由旗人社局、旗人才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续签聘任(用)合同;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根据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协议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触犯刑律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旗人社局、旗人才办会同有关单位专项审核后,报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取消用人单位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资格,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县级领导联系引进高层次人才制度。县级领导每人联系一至两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掌握引进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引进人才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保姆式”服务体系。用人单位要发挥人才服务主体作用,及时了解高层次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不断优化工作、生活环境;旗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及生活保障提供系统化、专属化、高端化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组织部、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