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高级职业经理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席朱良玉
朱良玉,男,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1972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首席国家安防设计评估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高级职业经理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席,第一届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理事,第三届中国青少年研究学会理事,中国楹联学会会员,十一届北京市青联常委、劳动模范界别委员会主任,北京保安宣讲团团长。《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这部28集电视连续剧的主人翁原型就是朱良玉同志。
1993年8月进京参加首都保安工作,从基层干起,并通过学习提升自我,他分别于2001年8月-2006年7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专科、本科毕业,2007年9月-2010年7月,在北京行政学院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截至到现在朱良玉同志参加保安工作28年来,苦练打扒技能,练就了一双“火眼金晴”,协警作战,共带领队员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624名。28年来,他仅在公主坟地区就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盗窃、抢劫等罪犯628人,身上三处被刺伤,充分展现了保安员的铮铮铁骨和浩然正气,被誉为“贼的克星”,“首善之区的钢铁卫士”。他扑灭火灾1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几年来,他将家乡10000余名青年介绍到北京做安保工作,他被地方誉为“编外劳动局长”。
他在经济不太富裕的情况下,从微薄的工资中先后拿出8万余元,资助失学儿童和教育事业。
【荣誉奖励】曾荣立个人一等功2次,二等功5次,三等为12次。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进城务工青年、第七届全国优秀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中国经济新领军人物,中国敬业奉献身边好人,第二、三届全国优秀保安员、中国爱心人士、北京市劳动模范,等数十项荣誉奖励。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高级职业经理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席朱良玉同志多次受到习近平、李克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
2011年6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亲切接见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高级职业经理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席朱良玉同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亲切接见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高级职业经理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席朱良玉同志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亲切接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席朱良玉同志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席朱良玉同志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席朱良玉同志奉献爱心、支持教育事业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区分公司高级职业经理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席朱良玉同志应邀出席电视剧《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研讨会,因为《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这部28集电视连续剧的主人翁原型就是朱良玉同志
朱良玉同志历年获得荣誉奖励和社会兼职
1993年12月,被海淀保安公司评为风格高尚奖;
1994、1995、1996、1997、1998连续五年被海淀保安分公司评为个人嘉奖;
1999、2000连续两年被海淀保安公司评为个人三等功;
2001年11月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1年、2003年、2005年, 3年被北京市公安局评为北京市先进治保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2002年,被北京市公安局评为个人嘉奖;
2003年被中国楹联学会吸收为中国楹联学会会员;
2003年,被海淀区政府授予“优秀外出务工青年”荣誉称号,同年被首都文明办、北京市委宣传部等八单位联合授予市首届“文明之星”荣誉称号;并被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授予“中国爱心人士”荣誉称号;
2004年10月,被北京团市委评为“共建文明安全北京城”社会治安服务工作优秀青年志愿者;
2004年,被北京团市委等单位联合授予“首届创业青年首都贡献奖优秀奖”;
2005年,被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授予“第二届全国优秀保安员”荣誉称号;
被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授予“首都优秀保安员”荣誉称号;
2005年1月年被北京市海淀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评为优秀外来务工经商人员,12月羊坊店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评为羊坊店地区流动人员务工先进个人;
同年11月考取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证书;
同年12月被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评为个人三等功;
2006年,被北京团市委、北京市委宣传部等八单位授予“第二届创业青年首都贡献奖银奖”;同年,被公安部授予“首善之区的钢铁卫士”的光荣称号;
2007年,被公安部、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等14部委联合授予“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进城务工青年”荣誉称号;
同年1月,“北京保安成立2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征文比赛中,参赛作品《风景》荣获三等奖;
同年12月,被海淀团区委评为“海淀区奥运城市志愿者服务之星”称号;
2008年,被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分别授予“海淀区劳动奖章”、“首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同年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保安系统评为个人二等功
同年2月,被海淀区精神文明委员会评为海淀区来京建设者“文明之星”;
同年12月,被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评为“优秀奥运安保标兵”
2009年,获“第十届北京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
同年1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授予国庆60周年安保工作“先进个人”;
同年12月,被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评为“优秀保安管理干部”;
2010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分别授予北京市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同年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保安系统评为“个人一等功”;
同年8月,被首都文明委、北京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九部门联合授予“文明北京新市民”荣誉称号;
2010年,被北京市政法委授予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10年,被北京市公安局授予北京市公安局优秀共产党员;
2010年12月,被团中央、农业部联合授予第七届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
2010年10月当选第十届北京青联委员;
2011年5月被羊坊店街道普惠寺社区授予“和谐家庭”称号;
2011年7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保安系统评为“个人一等功”;
2011年7月被公安部、团中央、全国总工会联合授予第三届全国先进保安员;
2011年,被首都文明委授予第三届“首都道德模范”提名奖;
2012年,荣立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个人一等功;
2013年4月5日,被人社部评为高级经济师职称;
2013年12月,被海淀区文明办、海淀区委宣传部授予感动海淀十大文明人物称号;
2013年,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3年12月,被中央文明委授予中国敬业奉献身边好人荣誉称号;
2013、2014、2015、2016、2017年3月,光荣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二、三、四、五次会议;
2014年,荣立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个人二等功;
2015年,被北京市政府聘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
2016年,荣立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个人二等功;
2016年,当选第十一届北京市青联常委、劳动模范界别委员会主任;
2017年,海淀区学雷锋技术标兵;
2017年12月16日,当选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常委、副秘书长;
2018年,被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授予楷模先锋荣誉称号;
2018年12月,被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委宣讲团授予优秀宣讲员;
2018年12月5日,被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聘为青年立德树人、成长成才指导老师;
2019年12月,被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授予楷模先锋荣誉称号
2019年1月12日,荣升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席;
2019年7月,在海淀区“时代新人说—我和祖国共成长”演讲比赛中荣获金奖;
2020年12月,被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授予先锋楷模荣誉称号;
2020年8月,当选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理事;
2020年12月, 被巨野县在京企业商会聘请为荣誉会长;
2021年3月,被海淀区作家协会吸纳为作家会员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区分公司高级职业经理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席朱良玉同志代表中国450万保安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董倩的采访
朱良玉同志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董倩的采访后合影
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尽职尽责
朱良玉同志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期间,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议案》已经走上了立法程序,提议《设立袭警罪》的建议,已经列入了《刑法》,《关于中国保安服务行业营改增后,后收税的建议》,得到了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采纳,《关于保护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的建议》,被写入《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当中。
其中当问及朱良玉提出的设立袭警罪、依法严惩袭警的议案初衷。朱良玉认为,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事)件多发蔓延,不仅严重干扰正常执法,挫伤民警工作积极性,而且严重损害公安执法权威,亵渎法律尊严,毒化社会空气,降低公众安全感,挑战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谈到袭警增多的原因,朱良玉指出,在公安队伍法律、业务、文化素质总体提高的大背景下,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高发多发,其原因是复杂的,既有转型期社会矛盾增多、群众守法意识不强等社会原因,也有公安管理体制不够科学、警务保障不力、执法培训脱节等内部原因;既有执法理念不正确、领带不重视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等主观原因,也有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滞后等客观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保障不到位。
朱良玉强调,袭警行为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妨害公务罪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专门力量,暴力袭警造成民警伤亡直接侵害两个客体:一是侵害民警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二是侵害国家的法治权威和尊严。长此下去,不仅导致民警执法缩手缩脚,而且严重影响国家法律的尊严,最终危害的是国家的法治环境,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性质和危害要比妨害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严重得多。设立袭警罪,是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尽早体现法治建设成果、集中彰显法治文明进步的一件大事,应该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摈弃陈旧观念,回应各方关切,旗帜鲜明、态度坚定,推动设立袭警罪。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了“袭警罪”,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得到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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